證據能力跟合法調查的關係?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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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我剛開始上紀綱老師的刑訴

(第一次接觸這科目,沒買其他教科書)

看補習班書的時候覺得證據章節超級亂...

感覺矛盾之處不少



課本B 第20頁說證據能力認定標準是這樣

https://i.imgur.com/EmBbpi9.jpg

也就是說有無證明能力跟是否有經過合法調查程序無關


那麼課本B第38頁 95 台上 5256判決括號部分該怎麼解釋?

https://i.imgur.com/ieWTig8.jpg

為何因為沒有經過合法調查程序反推無證明能力QQ

我有誤會什麼嗎


另想請問第一張照片中第三行所謂的「符合法定程式」是什麼意思?

一開始看以為是在講合法調查程序 但後來發現不是

課本有一句「結合證人的法定證據方法時,證人應命其具結,以及交互詰問程序」

我猜具結就是所謂的符合法定程式
而交互詰問程序就是合法調查程序

是這樣嗎?

目前課本沒看到有相關資訊...




題外話: 有點想買教科書來打基礎 不然感覺好像這裡少一塊那裡少一塊 得自己拼湊猜
測有點累 不是很扎實 但紀綱老師說林鈺雄老師的證據體系跟通說實務不同... 怎麼辦
QQ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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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acy avatarTracy2019-04-16
德派跟美日派的見解之分吧
Jacob avatarJacob2019-04-23
證據能力跟證明力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9-04-23
要和實務通說相近的 應該是林俊益的課本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9-04-28
你在多聽一次就會知道
Puput avatarPuput2019-05-02
實務派教科書就林俊益 我自己是用洗澡熊打底 林俊益補充
著看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9-05-03
德派跟日派的不同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9-05-05
林鈺雄是德派的 所以的確和實務不一樣
Selena avatarSelena2019-05-09
德派的證據能力=無證據使用禁止+嚴格證明(法定證據方法
Elvira avatarElvira2019-05-12
+法定調查程序)
美日實務則是嚴格證明=證據能力+合法調查
可以看到的是最大的不同就是實務認為要先具備證據能力再
經合法調查才是155II的嚴格證明
兩者連對證據能力的定義是不同的所以才會容易讓人搞混~
Agatha avatarAgatha2019-05-15
我想得比較單純,證人傳喚未到庭應拘提,如果沒有走完程
序直接認其偵查中證言有證據能力,已違法,不需要再進入
證明力層次討論;後續的合法調查是交互詰問的權利,有證
據能力+合法調查=證明力(嚴格的證明)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9-05-18
你唸林裕雄的,那就會和實務不一樣,反正兩個就不一樣拉
Ina avatarIna2019-05-19
簡單來說,得作為實體事實而能為判斷依據須遵守嚴格
證明法則,代表需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倘遵守此
原則,該圖片之判決可認為寫的不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