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特三等討論 - 考試
By Susan
at 2014-06-16T18:34
at 2014-06-16T18:3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home56 (有情有義56)》之銘言:
: 好像滿少人討論三等的,不知道大家考的如何呢?
: 不限定類科都來討論吧
: 我覺得英文最難 唉
我考的是三等法制
提供一下自己的心得
一、智財法
1.第一小題應該是考專利法43II,我寫到43IV了哭哭
2.第二小題要分別從專利法及著作權法角度分析
就專利法角度而言,我覺得影印並不是58III的發明方法之實施
就著作權法角度來看,影印雖然屬於重製行為,不過專利公報應該是第9條的客體
不屬於著作權的客體,所以沒有侵害重製權。
但我不確定專利公報是公文還是第二款的物品
3.商標法的部份,首先A商標權人只在國外註冊,依照屬地主義,在我國內就沒有商標權
保障,所以A不得主張甲侵害商標權。這邊可以補充商標法第2條的任意註冊主義
不過只寫這樣就結束實在不夠看,因為題目還要你依照各種情形分析之,
所以我再假設如果A有在我國註冊的話,那麼甲的改裝行為就有36II「權利耗盡」的爭點
雖然商標法採取國際耗盡原則,但真品平行輸入後如有改裝、加工,變更的行為,
仍舊屬於侵害商標權,A可以主張68的民事救濟,甲亦依95條負刑事責任。
4.搜尋引擎這一題,只要把著作權法65II的各款事由背出來涵攝個案事實討論即可
我覺得甲雖然是把館內書籍全文掃描,不過其目的僅在推廣知識,其利用結果也沒有影響
到潛在市場和現在價值(因為使用者還是無法完整接觸著作內容),所以還在合理使用範
圍內啦(個人結論),這題只要有背出65II的四款事由,再加以簡單涵攝
應該就有基本分了。
二、刑法和刑訴
1.第一題就考贓物罪的故買行為+甲乙共同正犯+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2.第二題竟然考投票行賄罪,條號我沒記,要件也是憑己意闡述,內容就是賄選的行為
具有對價關係,會破壞民主國家中選舉制度的公正性,客觀要件該當,主觀具有故意,
違法且有責。
不過關鍵是接下來的集合犯考點,看到題目中乙分別對ABCD四人賄選就警覺到了
最高法院的決議(95年?)認為投票行賄不是集合犯,應該數罪併罰,但學者認為這樣太
殘忍,不符責罰相當,故應該解為集合犯,所以只成立一罪。
乙就未滿18歲,應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題目沒講乙是否滿14歲),至於甲好像是共謀
共同正犯,這邊我就沒寫到了CC
3.第三題刑訴有點難,尤其是前行為的合法性牽動著後行為是否合法.....
本案拘提我覺得違法啦,因為違反先傳喚再拘提的原則,不過也有可能符合逕行拘提的事
由啦(毒品罪的刑度應該>五年)!第二個附帶搜索的行為因為前行為的拘提違法,沒有
一個合法前行為,所以也違法。
再來,進入房間搜索的行為也違法,因為S131I限於「對人」的搜索,理論上找到犯人後
就應該要退出住宅,但本件中警察還是繼續對甲的房間進行搜索,OUT!
最後一個另案扣押的行為,同樣也是因為沒有一個合法的搜索前行為,所以也OUT,
個人結論是,四個行為統統出局
4.告訴的要件:申明犯罪事實+表達訴追之意,所以本案有合法告訴,效力是S239及於其他
共犯。
甲提出和解書只有民事和解的效力,似乎不影響乙之告訴,所以沒有撤回告訴的問題
(這個不確定)
警方查出丁有涉案:數人共犯一罪>相牽連犯罪>移送檢方依S15合併偵查起訴>265追加起訴
先分享這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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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像滿少人討論三等的,不知道大家考的如何呢?
: 不限定類科都來討論吧
: 我覺得英文最難 唉
我考的是三等法制
提供一下自己的心得
一、智財法
1.第一小題應該是考專利法43II,我寫到43IV了哭哭
2.第二小題要分別從專利法及著作權法角度分析
就專利法角度而言,我覺得影印並不是58III的發明方法之實施
就著作權法角度來看,影印雖然屬於重製行為,不過專利公報應該是第9條的客體
不屬於著作權的客體,所以沒有侵害重製權。
但我不確定專利公報是公文還是第二款的物品
3.商標法的部份,首先A商標權人只在國外註冊,依照屬地主義,在我國內就沒有商標權
保障,所以A不得主張甲侵害商標權。這邊可以補充商標法第2條的任意註冊主義
不過只寫這樣就結束實在不夠看,因為題目還要你依照各種情形分析之,
所以我再假設如果A有在我國註冊的話,那麼甲的改裝行為就有36II「權利耗盡」的爭點
雖然商標法採取國際耗盡原則,但真品平行輸入後如有改裝、加工,變更的行為,
仍舊屬於侵害商標權,A可以主張68的民事救濟,甲亦依95條負刑事責任。
4.搜尋引擎這一題,只要把著作權法65II的各款事由背出來涵攝個案事實討論即可
我覺得甲雖然是把館內書籍全文掃描,不過其目的僅在推廣知識,其利用結果也沒有影響
到潛在市場和現在價值(因為使用者還是無法完整接觸著作內容),所以還在合理使用範
圍內啦(個人結論),這題只要有背出65II的四款事由,再加以簡單涵攝
應該就有基本分了。
二、刑法和刑訴
1.第一題就考贓物罪的故買行為+甲乙共同正犯+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2.第二題竟然考投票行賄罪,條號我沒記,要件也是憑己意闡述,內容就是賄選的行為
具有對價關係,會破壞民主國家中選舉制度的公正性,客觀要件該當,主觀具有故意,
違法且有責。
不過關鍵是接下來的集合犯考點,看到題目中乙分別對ABCD四人賄選就警覺到了
最高法院的決議(95年?)認為投票行賄不是集合犯,應該數罪併罰,但學者認為這樣太
殘忍,不符責罰相當,故應該解為集合犯,所以只成立一罪。
乙就未滿18歲,應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題目沒講乙是否滿14歲),至於甲好像是共謀
共同正犯,這邊我就沒寫到了CC
3.第三題刑訴有點難,尤其是前行為的合法性牽動著後行為是否合法.....
本案拘提我覺得違法啦,因為違反先傳喚再拘提的原則,不過也有可能符合逕行拘提的事
由啦(毒品罪的刑度應該>五年)!第二個附帶搜索的行為因為前行為的拘提違法,沒有
一個合法前行為,所以也違法。
再來,進入房間搜索的行為也違法,因為S131I限於「對人」的搜索,理論上找到犯人後
就應該要退出住宅,但本件中警察還是繼續對甲的房間進行搜索,OUT!
最後一個另案扣押的行為,同樣也是因為沒有一個合法的搜索前行為,所以也OUT,
個人結論是,四個行為統統出局
4.告訴的要件:申明犯罪事實+表達訴追之意,所以本案有合法告訴,效力是S239及於其他
共犯。
甲提出和解書只有民事和解的效力,似乎不影響乙之告訴,所以沒有撤回告訴的問題
(這個不確定)
警方查出丁有涉案:數人共犯一罪>相牽連犯罪>移送檢方依S15合併偵查起訴>265追加起訴
先分享這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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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Ophelia
at 2014-06-19T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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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6-20T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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