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特三等討論(法制) - 考試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4-06-16T22:09
at 2014-06-16T22:09
Table of Contents
我也分享自己的心得
※ 引述《s213092921 (麥靠貝)》之銘言:
: ※ 引述《ehome56 (有情有義56)》之銘言:
: : 好像滿少人討論三等的,不知道大家考的如何呢?
: : 不限定類科都來討論吧
: : 我覺得英文最難 唉
: 我考的是三等法制
: 提供一下自己的心得
: 一、智財法
: 1.第一小題應該是考專利法43II,我寫到43IV了哭哭
我只寫了43條 連項都忘記了XD 但是有寫到26條申請書應據實記載範圍
:2.第二小題要分別從專利法及著作權法角度分析
: 就專利法角度而言,我覺得影印並不是58III的發明方法之實施
: 就著作權法角度來看,影印雖然屬於重製行為,不過專利公報應該是第9條的客體
: 不屬於著作權的客體,所以沒有侵害重製權。
: 但我不確定專利公報是公文還是第二款的物品
專利法從58 59條開始論述 認為非屬例外
著作權法則是寫合理使用XD
這題我很不確定
: 3.商標法的部份,首先A商標權人只在國外註冊,依照屬地主義,在我國內就沒有商標權
: 保障,所以A不得主張甲侵害商標權。這邊可以補充商標法第2條的任意註冊主義
: 不過只寫這樣就結束實在不夠看,因為題目還要你依照各種情形分析之,
: 所以我再假設如果A有在我國註冊的話,那麼甲的改裝行為就有36II「權利耗盡」的爭點
: 雖然商標法採取國際耗盡原則,但真品平行輸入後如有改裝、加工,變更的行為,
: 仍舊屬於侵害商標權,A可以主張68的民事救濟,甲亦依95條負刑事責任。
除了權利耗盡以外
我寫了可能有商品淡化以及將混淆誤認審查基準背上去認為是否有服務混淆
70條也稍為討論到
: 4.搜尋引擎這一題,只要把著作權法65II的各款事由背出來涵攝個案事實討論即可
: 我覺得甲雖然是把館內書籍全文掃描,不過其目的僅在推廣知識,其利用結果也沒有影響
: 到潛在市場和現在價值(因為使用者還是無法完整接觸著作內容),所以還在合理使用範
: 圍內啦(個人結論),這題只要有背出65II的四款事由,再加以簡單涵攝
基本上是寫上去65條四款去討論,
但是寫了一個判決97年判決
認為合理使用的理論基礎:
1 侵權行為說
2 阻卻違法說
3 使用者使用說
但是我有討論到網路平台民事免責的立法目的和搜尋之免責(但是90-8條號忘記了)
但結論還是認為不能免則
: 應該就有基本分了。
: 二、刑法和刑訴
: 1.第一題就考贓物罪的故買行為+甲乙共同正犯+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我覺得重點是 情商 是教唆還是共同正犯
: 2.第二題竟然考投票行賄罪,條號我沒記,要件也是憑己意闡述,內容就是賄選的行為
條號寫成142 Q-Q
: 具有對價關係,會破壞民主國家中選舉制度的公正性,客觀要件該當,主觀具有故意,
: 違法且有責。
: 不過關鍵是接下來的集合犯考點,看到題目中乙分別對ABCD四人賄選就警覺到了
: 最高法院的決議(95年?)認為投票行賄不是集合犯,應該數罪併罰,但學者認為這樣太
: 殘忍,不符責罰相當,故應該解為集合犯,所以只成立一罪。
:
我寫兩說集合犯說跟數罪說,根本忘記實務是哪壹說 最後採集合犯說 XD
最後,甲寫了J109去論述共同正犯惟可能造成教唆跟共同正犯難以區分
乙就未滿18歲,應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題目沒講乙是否滿14歲),至於甲好像是共謀
: 共同正犯,這邊我就沒寫到了CC
: 3.第三題刑訴有點難,尤其是前行為的合法性牽動著後行為是否合法.....
: 本案拘提我覺得違法啦,因為違反先傳喚再拘提的原則,不過也有可能符合逕行拘提的事
我寫逕行拘提,認為合法
: 由啦(毒品罪的刑度應該>五年)!第二個附帶搜索的行為因為前行為的拘提違法,沒有
: 一個合法前行為,所以也違法。
: 再來,進入房間搜索的行為也違法,因為S131I限於「對人」的搜索,理論上找到犯人後
: 就應該要退出住宅,但本件中警察還是繼續對甲的房間進行搜索,OUT!
: 最後一個另案扣押的行為,同樣也是因為沒有一個合法的搜索前行為,所以也OUT,
: 個人結論是,四個行為統統出局
這邊我有一點寫了王老師特殊見解,認為檢察官開的拘票不能搜索
: 4.告訴的要件:申明犯罪事實+表達訴追之意,所以本案有合法告訴,效力是S239及於其他
: 共犯。
同
: 甲提出和解書只有民事和解的效力,似乎不影響乙之告訴,所以沒有撤回告訴的問題
: (這個不確定)
我是寫第一審言詞辯論前可以撤回,故不可再訴
: 警方查出丁有涉案:數人共犯一罪>相牽連犯罪>移送檢方依S15合併偵查起訴>265追加起訴
認為是起訴不可分(37特覆3722) 265訴之追加
: 先分享這兩科.....
--
※ 引述《s213092921 (麥靠貝)》之銘言:
: ※ 引述《ehome56 (有情有義56)》之銘言:
: : 好像滿少人討論三等的,不知道大家考的如何呢?
: : 不限定類科都來討論吧
: : 我覺得英文最難 唉
: 我考的是三等法制
: 提供一下自己的心得
: 一、智財法
: 1.第一小題應該是考專利法43II,我寫到43IV了哭哭
我只寫了43條 連項都忘記了XD 但是有寫到26條申請書應據實記載範圍
:2.第二小題要分別從專利法及著作權法角度分析
: 就專利法角度而言,我覺得影印並不是58III的發明方法之實施
: 就著作權法角度來看,影印雖然屬於重製行為,不過專利公報應該是第9條的客體
: 不屬於著作權的客體,所以沒有侵害重製權。
: 但我不確定專利公報是公文還是第二款的物品
專利法從58 59條開始論述 認為非屬例外
著作權法則是寫合理使用XD
這題我很不確定
: 3.商標法的部份,首先A商標權人只在國外註冊,依照屬地主義,在我國內就沒有商標權
: 保障,所以A不得主張甲侵害商標權。這邊可以補充商標法第2條的任意註冊主義
: 不過只寫這樣就結束實在不夠看,因為題目還要你依照各種情形分析之,
: 所以我再假設如果A有在我國註冊的話,那麼甲的改裝行為就有36II「權利耗盡」的爭點
: 雖然商標法採取國際耗盡原則,但真品平行輸入後如有改裝、加工,變更的行為,
: 仍舊屬於侵害商標權,A可以主張68的民事救濟,甲亦依95條負刑事責任。
除了權利耗盡以外
我寫了可能有商品淡化以及將混淆誤認審查基準背上去認為是否有服務混淆
70條也稍為討論到
: 4.搜尋引擎這一題,只要把著作權法65II的各款事由背出來涵攝個案事實討論即可
: 我覺得甲雖然是把館內書籍全文掃描,不過其目的僅在推廣知識,其利用結果也沒有影響
: 到潛在市場和現在價值(因為使用者還是無法完整接觸著作內容),所以還在合理使用範
: 圍內啦(個人結論),這題只要有背出65II的四款事由,再加以簡單涵攝
基本上是寫上去65條四款去討論,
但是寫了一個判決97年判決
認為合理使用的理論基礎:
1 侵權行為說
2 阻卻違法說
3 使用者使用說
但是我有討論到網路平台民事免責的立法目的和搜尋之免責(但是90-8條號忘記了)
但結論還是認為不能免則
: 應該就有基本分了。
: 二、刑法和刑訴
: 1.第一題就考贓物罪的故買行為+甲乙共同正犯+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我覺得重點是 情商 是教唆還是共同正犯
: 2.第二題竟然考投票行賄罪,條號我沒記,要件也是憑己意闡述,內容就是賄選的行為
條號寫成142 Q-Q
: 具有對價關係,會破壞民主國家中選舉制度的公正性,客觀要件該當,主觀具有故意,
: 違法且有責。
: 不過關鍵是接下來的集合犯考點,看到題目中乙分別對ABCD四人賄選就警覺到了
: 最高法院的決議(95年?)認為投票行賄不是集合犯,應該數罪併罰,但學者認為這樣太
: 殘忍,不符責罰相當,故應該解為集合犯,所以只成立一罪。
:
我寫兩說集合犯說跟數罪說,根本忘記實務是哪壹說 最後採集合犯說 XD
最後,甲寫了J109去論述共同正犯惟可能造成教唆跟共同正犯難以區分
乙就未滿18歲,應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題目沒講乙是否滿14歲),至於甲好像是共謀
: 共同正犯,這邊我就沒寫到了CC
: 3.第三題刑訴有點難,尤其是前行為的合法性牽動著後行為是否合法.....
: 本案拘提我覺得違法啦,因為違反先傳喚再拘提的原則,不過也有可能符合逕行拘提的事
我寫逕行拘提,認為合法
: 由啦(毒品罪的刑度應該>五年)!第二個附帶搜索的行為因為前行為的拘提違法,沒有
: 一個合法前行為,所以也違法。
: 再來,進入房間搜索的行為也違法,因為S131I限於「對人」的搜索,理論上找到犯人後
: 就應該要退出住宅,但本件中警察還是繼續對甲的房間進行搜索,OUT!
: 最後一個另案扣押的行為,同樣也是因為沒有一個合法的搜索前行為,所以也OUT,
: 個人結論是,四個行為統統出局
這邊我有一點寫了王老師特殊見解,認為檢察官開的拘票不能搜索
: 4.告訴的要件:申明犯罪事實+表達訴追之意,所以本案有合法告訴,效力是S239及於其他
: 共犯。
同
: 甲提出和解書只有民事和解的效力,似乎不影響乙之告訴,所以沒有撤回告訴的問題
: (這個不確定)
我是寫第一審言詞辯論前可以撤回,故不可再訴
: 警方查出丁有涉案:數人共犯一罪>相牽連犯罪>移送檢方依S15合併偵查起訴>265追加起訴
認為是起訴不可分(37特覆3722) 265訴之追加
: 先分享這兩科.....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Linda
at 2014-06-17T11:53
at 2014-06-17T11:53
By Thomas
at 2014-06-17T21:52
at 2014-06-17T21:52
By Ingrid
at 2014-06-21T11:25
at 2014-06-21T11:25
By Xanthe
at 2014-06-23T11:04
at 2014-06-23T11:04
By Ophelia
at 2014-06-26T05:56
at 2014-06-26T05:56
By Irma
at 2014-06-29T23:32
at 2014-06-29T23:32
By Daniel
at 2014-07-01T15:27
at 2014-07-01T15:27
By Daniel
at 2014-07-03T22:04
at 2014-07-03T22:04
By Connor
at 2014-07-06T05:30
at 2014-07-06T05:30
By Michael
at 2014-07-07T18:39
at 2014-07-07T18:39
By Zanna
at 2014-07-07T22:29
at 2014-07-07T22:29
By Victoria
at 2014-07-10T01:50
at 2014-07-10T01:50
By Erin
at 2014-07-13T02:22
at 2014-07-13T02:22
By Kumar
at 2014-07-17T07:15
at 2014-07-17T07:15
By Olga
at 2014-07-20T16:54
at 2014-07-20T16:54
By Eartha
at 2014-07-21T12:14
at 2014-07-21T12:14
By Bennie
at 2014-07-24T03:06
at 2014-07-24T03:06
By Connor
at 2014-07-28T04:46
at 2014-07-28T04:46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4-08-01T12:37
at 2014-08-01T12:37
By Ingrid
at 2014-08-03T10:37
at 2014-08-03T10:37
By Freda
at 2014-08-05T19:46
at 2014-08-05T19:46
By Emily
at 2014-08-10T11:46
at 2014-08-10T11:46
By Donna
at 2014-08-10T15:52
at 2014-08-10T15:52
By Frederic
at 2014-08-13T22:08
at 2014-08-13T22:08
By Quintina
at 2014-08-15T21:24
at 2014-08-15T21:24
Related Posts
求火災學選擇題答案
By Elvira
at 2014-06-16T21:02
at 2014-06-16T21:02
鐵特資訊處理
By Linda
at 2014-06-16T20:39
at 2014-06-16T20:39
台電養成勝14天....如何養成戰力!!
By Dinah
at 2014-06-16T20:33
at 2014-06-16T20:33
證交法第43條之7
By Iris
at 2014-06-16T19:39
at 2014-06-16T19:39
台電養成勝14天....如何養成戰力!!
By David
at 2014-06-16T19:16
at 2014-06-16T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