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護理師執照換照?! - 工作
By Vanessa
at 2009-03-14T00:00
at 2009-03-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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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
我已考上護士、護理師
但我現在沒有在醫院上班
所以我也沒有換職業執照
那請問,現在所謂的五年內要積分150點換照
那像我沒有在醫院工作的也要換照嗎??
我已考上護士、護理師
但我現在沒有在醫院上班
所以我也沒有換職業執照
那請問,現在所謂的五年內要積分150點換照
那像我沒有在醫院工作的也要換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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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09-03-18T20:56
at 2009-03-18T20:56
一、護理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執業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護理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辦法施行後,領得護理人員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護理人員證書,且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始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護理人員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第五條
領得護理人員證書未逾五年,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各該證書發證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護理人員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不得逾本辦法施行日起算六年。
護理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以該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但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執業登記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護理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第八條
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五○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五點,超過十五點以十五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護理團體辦理審查認定。
第九條
護理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
一、參加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二、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護理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三、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四、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但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每次積分一點。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六、參加護理學或醫事學相關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積分二點。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七、在國內外護理學或醫事學相關雜誌發表有關護理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六點,第二作者積分六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但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八、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九、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十、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每年以二十五點計。
十一、至國內外護理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累計一週內),每日積分二點;長期進修者(累計一週以上),每週積分五點。但超過二十五點者,以二十五點計。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十款外之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分一點得以一點五點計。
第一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護理團體辦理採認。
第十條
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之護理團體,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為全國性之護理學會、學會或公會。
二、設立滿三年。
三、會員中應有執業護理人員三千人以上。
申請前二條認可之護理團體,應檢具申請函及包括下列文件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設立證明文件、組織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資料。
二、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人力配置、處理流程、委員會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三、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之作業監督方法。
四、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採認之相關文件保存。
五、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品質管理方式。
六、收費項目與金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參考資料 http://www.taccn.org.tw/ceint/01DOHrule.pdf
By Candice
at 2009-03-18T22:13
at 2009-03-18T22:13
護理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辦法施行後,領得護理人員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護理人員證書,且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始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護理人員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By Isabella
at 2009-03-16T02:46
at 2009-03-16T02:46
http://www.ttcn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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