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執照更換及150學分 - 工作
By Audriana
at 2009-04-13T00:00
at 2009-04-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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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護士執照是90年9月發的,至92年4月有登記執業,後來就沒有從事醫護相關工作了,最近聽說每6年要修滿150學分才能再繼續執業,如果沒修滿是不是執照就沒用了呢?如果我沒有執業,但修滿150學分,是不是可以更換執照呢?或者是先暫時不要休學分,等真正要執業前再修滿150學分就可以了呢?要到哪裡申請更換?要加入公會(戶籍地或任何縣市)嗎?費用要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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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09-04-15T22:38
at 2009-04-15T22:38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702010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七條護理人員申請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
第八條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五○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
達十五點,超過十五點以十五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
性別議題之課程。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護理團體辦理審查認定。
第九條護理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
一、參加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
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
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二、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護理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三、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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