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報揭露不實 顧立雄將華映、大同正式移 - 會計
By Wallis
at 2019-04-11T21:11
at 2019-04-11T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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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tock 看板 #1Sho23yC ]
作者: anti87 (天機老人) 看板: Stock
標題: [新聞] 財報揭露不實 顧立雄將華映、大同正式移
時間: Thu Apr 11 19:09:52 2019
https://udn.com/news/story/7251/3750166
財報揭露不實 顧立雄將華映、大同正式移送檢調
立委黃國昌先前在其臉書專頁揭露,金管會認定華映隱匿承諾、已違反證交法第20條,金
管會主委顧立雄今(11)日下午參加全民退休理財平台報名起跑記者會時證實,金管會已
將相關報告遞交給駐會檢察官,將正式移送給檢調。同時集團母公司大同因「負連帶責任
」也一併移送。
顧立雄說,此事件對投資人閱讀年報,對投資決策上有重大影響,請教駐會檢察官意見後
,會移送給有權偵查的調查單位,結果有沒有違法由檢調來作最後的決定。移送不會針對
負責人或特定主管移送,而是將整案移送。大同因連帶責任也一併移送,將整個脈絡事件
發展過程送給檢調一併調查。
立委黃國昌3月下旬在立法院財委會時質疑,華映對中國子公司華映科技承諾保證獲利10%
,等於拿台灣股東的錢補貼陸企,且年報也未揭露,損害台灣投資人權益,要求金管會調
查。
黃國昌今日在臉書上說,對於台灣華映隱匿其在中國所做保證中國華映獲利10%的重大資
訊,他先前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要求金管會徹查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今天金管會
正式函覆,認定華映的確違法。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及第171條之規定,此已構成犯罪行
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黃國昌說,已請金管會立即移送檢方追訴犯罪,並請投資人保護中心同時對該負責任董事
進行追償,還給台灣投資人一個公道。同時黃國昌也指責證交所長期消極怠惰,2017年知
道後還繼續縱容,根本視台灣投資人權益於無物,離譜至極。請金管會立即追究責任,切
勿包庇。
證交法第20條是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
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
事。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
償責任。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comment:
如果沒有能力經營,可以請專業經理人或是當個快樂的大同股票投資人
何必硬要經營權搞到兩敗俱傷。
--
作者: anti87 (天機老人) 看板: Stock
標題: [新聞] 財報揭露不實 顧立雄將華映、大同正式移
時間: Thu Apr 11 19:09:52 2019
https://udn.com/news/story/7251/3750166
財報揭露不實 顧立雄將華映、大同正式移送檢調
立委黃國昌先前在其臉書專頁揭露,金管會認定華映隱匿承諾、已違反證交法第20條,金
管會主委顧立雄今(11)日下午參加全民退休理財平台報名起跑記者會時證實,金管會已
將相關報告遞交給駐會檢察官,將正式移送給檢調。同時集團母公司大同因「負連帶責任
」也一併移送。
顧立雄說,此事件對投資人閱讀年報,對投資決策上有重大影響,請教駐會檢察官意見後
,會移送給有權偵查的調查單位,結果有沒有違法由檢調來作最後的決定。移送不會針對
負責人或特定主管移送,而是將整案移送。大同因連帶責任也一併移送,將整個脈絡事件
發展過程送給檢調一併調查。
立委黃國昌3月下旬在立法院財委會時質疑,華映對中國子公司華映科技承諾保證獲利10%
,等於拿台灣股東的錢補貼陸企,且年報也未揭露,損害台灣投資人權益,要求金管會調
查。
黃國昌今日在臉書上說,對於台灣華映隱匿其在中國所做保證中國華映獲利10%的重大資
訊,他先前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要求金管會徹查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今天金管會
正式函覆,認定華映的確違法。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及第171條之規定,此已構成犯罪行
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黃國昌說,已請金管會立即移送檢方追訴犯罪,並請投資人保護中心同時對該負責任董事
進行追償,還給台灣投資人一個公道。同時黃國昌也指責證交所長期消極怠惰,2017年知
道後還繼續縱容,根本視台灣投資人權益於無物,離譜至極。請金管會立即追究責任,切
勿包庇。
證交法第20條是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
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
事。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
償責任。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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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能力經營,可以請專業經理人或是當個快樂的大同股票投資人
何必硬要經營權搞到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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