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撤銷6300張記帳士證照 - 會計

By Irma
at 2009-03-08T09:19
at 2009-03-08T09:19
Table of Contents
財部撤銷6300張記帳士證照 發了證書再撤銷,史上第一
遭;業者如果不服,可提行政救濟
工商時報 A11/稅務法務 2009/02/28
【王信人/台北報導】
6,300張沒有經過國家考試及格就換取的記帳士證書,
財政部近日將發文廢止,創下財政部有史以來第一次發了
證照,又撤銷證照的紀錄。
由於大法官在2月20日做出解釋,記帳士是專門職業
人員,記帳士 法第2條增修第2項條文,無試直接換取證
照,有違憲法規定,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2月20
日以後不能再換證書。
財政部賦稅署根據大法官釋字655號,和行政院法規
會研商達成共識,去年底之前發放的6,300多張免試記帳
士證書,將依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做出「廢止原處分」
,財政部將一一發文給每一位領證書的記帳及稅務代理
業者,廢止其記帳士的證書。而業者如果不服,也可以
提出行政救濟。
到目前為止,財政部發放的經過國家考試合格的記
帳士合證書才3 ,200多張,以及最近才放榜的97年考試
及格2,069人。而無試換證的證書竟發出去6,300張,反
而比較多,大有「乞丐趕廟公」之姿態。
一般人不知如何分辨哪些是經過考試及格的證書,
哪些是沒有經過考試而直接領取的記帳士證書。在形式
上,「無試換證」證書,和經過合格考試證書的差別很
小,需要仔細看,無試換證者的證書,在下方的第幾號
之前,有個小小的「換」字,且載明有效期限至99年1月
31日止。而經正式考試及格者的證書,沒有「換」字,
也無期限限制。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莊琇紅表示,等財政
部發文撤銷證照後,這些記帳士的證照失效後,就應該
要離開記帳士公會,否則目前大家共聚一堂,二邊的意
見太分歧,大大影響開會效率,往往會議開不下去。
財政部再度強調,記帳業及稅務代理業者依舊可以
保有工作權,不受影響,交由市場自由運作。
--
未經考試認證記帳士 違憲 大法官認為,專門職業人員
應依法考選才能執業,8千名現行執業人員受影響
工商時報 A11/稅務法務 2009/02/21
【張國仁/台北報導】
在記帳士法施行前,就已從事記帳及稅務代理工作
的人,在民國9 6年7月起,依記帳士法規定,可以不經
考試取得等同於「記帳士」資格。但司法院大法官昨天
公布第655號解釋指出,這項規定,牴觸專門職業人員
應依法考選才能執業的憲法規定,因此違憲。違憲的條
文即日起失效,財政部不得再依這項規定,逕行給予登
錄換照。
655號解釋文攸關8,000名靠記帳及稅務代理工作的
執業人,能否「依法」取得「記帳士」身份與資格,影
響業界法律的權利地位重大。
該解釋文指出,記帳士是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
86條第2款規定,記帳士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
。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使得未經考試院依法考試
及格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
帳士的人相同的資格,有違上述憲法規定的意旨,應自
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如果已依這項規定換發記帳士證書的人,怎麼辦?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說,應由主管機關(指財政部)依
本解釋意旨及視個案情狀處理。
謝文定進一步表示,那就是,財政部不得再按該項
規定,再換發記帳士證書給未經考試的記帳與稅務代理
人。不過,雖然沒有了「記帳士」的身份,但這些專門
職業人員,依記帳士法規定,權益未受影響,仍然可以
繼續執業。
96年6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記帳士法第2條第
2項條文,內容是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
稅代理業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
充任記帳士。
但大法官昨天宣告這項規定「違憲」,主要理由有
四:
1、憲法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
考試院依法考選。
2、大法官釋字第453號曾解釋辦理商業會計法事務
的人,屬專門職業的一種。
3、記帳士的執業範圍,包括商業會計法事務自屬專
門職業的一種。
4、消費者無法辨識經考試與不經考試取得記帳士的
差異,難以確保消費者權益,且對於經考試及格才取得
記帳士資格者,有欠公允,也與憲法對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執業資格的規定不符。
--
今天才看到這則新聞
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
遭;業者如果不服,可提行政救濟
工商時報 A11/稅務法務 2009/02/28
【王信人/台北報導】
6,300張沒有經過國家考試及格就換取的記帳士證書,
財政部近日將發文廢止,創下財政部有史以來第一次發了
證照,又撤銷證照的紀錄。
由於大法官在2月20日做出解釋,記帳士是專門職業
人員,記帳士 法第2條增修第2項條文,無試直接換取證
照,有違憲法規定,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2月20
日以後不能再換證書。
財政部賦稅署根據大法官釋字655號,和行政院法規
會研商達成共識,去年底之前發放的6,300多張免試記帳
士證書,將依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做出「廢止原處分」
,財政部將一一發文給每一位領證書的記帳及稅務代理
業者,廢止其記帳士的證書。而業者如果不服,也可以
提出行政救濟。
到目前為止,財政部發放的經過國家考試合格的記
帳士合證書才3 ,200多張,以及最近才放榜的97年考試
及格2,069人。而無試換證的證書竟發出去6,300張,反
而比較多,大有「乞丐趕廟公」之姿態。
一般人不知如何分辨哪些是經過考試及格的證書,
哪些是沒有經過考試而直接領取的記帳士證書。在形式
上,「無試換證」證書,和經過合格考試證書的差別很
小,需要仔細看,無試換證者的證書,在下方的第幾號
之前,有個小小的「換」字,且載明有效期限至99年1月
31日止。而經正式考試及格者的證書,沒有「換」字,
也無期限限制。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莊琇紅表示,等財政
部發文撤銷證照後,這些記帳士的證照失效後,就應該
要離開記帳士公會,否則目前大家共聚一堂,二邊的意
見太分歧,大大影響開會效率,往往會議開不下去。
財政部再度強調,記帳業及稅務代理業者依舊可以
保有工作權,不受影響,交由市場自由運作。
--
未經考試認證記帳士 違憲 大法官認為,專門職業人員
應依法考選才能執業,8千名現行執業人員受影響
工商時報 A11/稅務法務 2009/02/21
【張國仁/台北報導】
在記帳士法施行前,就已從事記帳及稅務代理工作
的人,在民國9 6年7月起,依記帳士法規定,可以不經
考試取得等同於「記帳士」資格。但司法院大法官昨天
公布第655號解釋指出,這項規定,牴觸專門職業人員
應依法考選才能執業的憲法規定,因此違憲。違憲的條
文即日起失效,財政部不得再依這項規定,逕行給予登
錄換照。
655號解釋文攸關8,000名靠記帳及稅務代理工作的
執業人,能否「依法」取得「記帳士」身份與資格,影
響業界法律的權利地位重大。
該解釋文指出,記帳士是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
86條第2款規定,記帳士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
。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使得未經考試院依法考試
及格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
帳士的人相同的資格,有違上述憲法規定的意旨,應自
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如果已依這項規定換發記帳士證書的人,怎麼辦?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說,應由主管機關(指財政部)依
本解釋意旨及視個案情狀處理。
謝文定進一步表示,那就是,財政部不得再按該項
規定,再換發記帳士證書給未經考試的記帳與稅務代理
人。不過,雖然沒有了「記帳士」的身份,但這些專門
職業人員,依記帳士法規定,權益未受影響,仍然可以
繼續執業。
96年6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記帳士法第2條第
2項條文,內容是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
稅代理業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
充任記帳士。
但大法官昨天宣告這項規定「違憲」,主要理由有
四:
1、憲法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
考試院依法考選。
2、大法官釋字第453號曾解釋辦理商業會計法事務
的人,屬專門職業的一種。
3、記帳士的執業範圍,包括商業會計法事務自屬專
門職業的一種。
4、消費者無法辨識經考試與不經考試取得記帳士的
差異,難以確保消費者權益,且對於經考試及格才取得
記帳士資格者,有欠公允,也與憲法對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執業資格的規定不符。
--
今天才看到這則新聞
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
All Comments

By Caitlin
at 2009-03-11T09:55
at 2009-03-11T09:55

By Hardy
at 2009-03-13T05:05
at 2009-03-13T05:05

By Joseph
at 2009-03-16T14:25
at 2009-03-16T14:25

By Dinah
at 2009-03-20T13:07
at 2009-03-20T13:07

By Enid
at 2009-03-21T22:55
at 2009-03-21T22:55

By Edith
at 2009-03-25T22:16
at 2009-03-25T22:16

By Kyle
at 2009-03-29T04:45
at 2009-03-29T04:45

By Tracy
at 2009-04-01T08:54
at 2009-04-01T08:54

By Blanche
at 2009-04-01T12:07
at 2009-04-01T12:07

By Mary
at 2009-04-05T07:31
at 2009-04-05T07:31

By Queena
at 2009-04-10T04:50
at 2009-04-10T04:50

By Enid
at 2009-04-13T17:39
at 2009-04-13T17:39

By Puput
at 2009-04-17T02:17
at 2009-04-17T02:17

By Ingrid
at 2009-04-18T00:41
at 2009-04-18T00:41

By Harry
at 2009-04-18T06:40
at 2009-04-18T06:40

By Isabella
at 2009-04-20T19:13
at 2009-04-20T19:13

By Vanessa
at 2009-04-25T14:29
at 2009-04-25T14:29

By Kelly
at 2009-04-26T18:35
at 2009-04-26T18:35

By Noah
at 2009-04-28T07:11
at 2009-04-28T07:11

By Liam
at 2009-04-30T04:07
at 2009-04-30T04:07

By Leila
at 2009-04-30T10:47
at 2009-04-30T10:47

By Hedwig
at 2009-05-02T03:58
at 2009-05-02T03:58

By Enid
at 2009-05-03T21:13
at 2009-05-03T21:13

By Megan
at 2009-05-07T13:23
at 2009-05-07T13:23

By Necoo
at 2009-05-09T10:00
at 2009-05-09T10:00
Related Posts
地特四等一般行政考取心得

By Yuri
at 2009-03-08T01:33
at 2009-03-08T01:33
高普考相關會計科目用書

By Daph Bay
at 2009-03-07T21:14
at 2009-03-07T21:14
懇請大家幫忙填學術問卷 > <

By Charlie
at 2009-03-07T20:30
at 2009-03-07T20:30
會計師的應考資格

By Brianna
at 2009-03-07T18:45
at 2009-03-07T18:45
wiley cpa exam review 2009_Financial Accounting & Reporting

By Rae
at 2009-03-07T15:59
at 2009-03-07T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