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問題為延伸題,因向朋友買房子(房子所有人登記為其母親),經過代書也簽了買賣契約由我去跟銀行貸款並完成過户手續,只讓其父母暫住一二個月但一拖就二年(没有任何租約),實在受不了貸款壓力,就按鈴申告為侵佔,並由分局刑警做完筆錄,等待開庭。但是有律師說侵佔不會成立,此為竊佔等!且開庭受理要一年以上,他們不就一直住下去,只要我不讓我信用破產。更可惡他母親發存證信,述說他是小學老師76年就買了房子等,根本無意�
買屋後原屋主不肯搬-為侵佔?或是竊佔罪?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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