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法律人~我在94年訂車,98年2月7日已全數繳清,也確定有致電國都總公司的會計部確認繳清事宜,經過國都豐田會計部回電後,確認已全數繳清並告知我必須攜帶印章和身分證到公司拿清償證明。因為工作真的沒辦法,也曾請對方郵寄方式,但是對方堅稱一定要本人,才會延宕到遺忘有這件事情。這一點在99年的調解庭,財會部也當庭確定我有清償無誤,但是國都豐田的法定代理人陳明朗卻不予理會,堅持要我們給付不屬於我的車的欠款。國�
買賣的法律問題~超急!!!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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