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則與公然侮辱有關的最夯判決~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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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12-03-27T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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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無關的我有事先刪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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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1,上易,385
【裁判日期】 1010315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xx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
度易字第2710號,中華民國100 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7051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彭xx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彭xx與告訴人廖xx係
  鄰居,於民國100 年7 月17日下午4 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
  ○○○路2 段77巷3 弄1 號前(按應係上址屋後的巷道),
  因被告認告訴人佔用社區公共用地進出而發生爭執,竟基於
  妨害名譽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場所,接
  續以足以貶損人格「不要臉」、「這不是你的房子,是你搶
  來的、偷來的」等語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名譽受損,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廖
  xx之證述、錄音光碟及勘驗筆錄為其要論斷之依據。訊據
  被告坦認上揭時間有與告訴人對話,期間有口出「不要臉」
  、「這不是你的房子,是你搶來的、偷來的」等語之事實,
  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被告住處前門與告訴
  人屋後共用一道公有牆面,前面則屬於防火巷道,原屬寧靜
  空間,告訴人竟然在告訴人屋後的公牆上面設置違建頂棚,
  且破壞公牆開了一扇門進出,車子即常在被告家門前進出,
  不勝其擾,告訴人甚至想將冷氣主機架設在頂棚上,告訴人
  所為不僅妨害安寧,且危害公共安全,當天被告即為此與告
  訴人爭執,被告雖有說告訴人「不要臉」,但並無侮辱的意
  思,被告是為公義主張,以告訴人的地位竟做這種事,顯然
  不尊重鄰居,並沒有妨害告訴人名譽的意思。
四、本院查:
 (一) (二)恕刪
 (三)本案厥應審酌者,乃被告所為是否為「侮辱」之言論、被告
  有無侮辱之故意。按是否構成「侮辱」之言論,尚非可一概
  而論,而應斟酌被告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是
  否基於具體事實之陳述,或即便非真實,惟仍非真正惡意之
  陳述,或對於具體事實或無具體事實之抽象的合理的評論,
  綜合判斷之,合先敘明。經查:
  (1)關於被告使用上揭言論之前後脈絡,經檢察事務官勘驗告
   訴人所提之錄音檔製成之譯文(按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譯
   文得作為證據),第一錄音檔:「
   被 告:我我我…提出證明的,這不是你家,你不要臉。
   告訴人:什麼,你說我不要臉。
   被 告:你30,我侮辱你,你自己侮辱你自己,去告去告,
       我就等你告。
   告訴人:我現在等警察來,你說我不要臉。
   被 告:等啊,我等你,我等…來」
   第二錄音檔:
   「被告:你有手有腳的人,你為什麼不好好工作賺你該賺
       的,為什麼要佔大家便宜。
   告訴人:你說我佔大家便宜。
   被 告:本來就是,你好愛佔大家便宜喔,你30年前開就好
       ,為什麼現在大家用好了,你來占的便宜,為什麼
       沒有一點道德觀,為什麼只是自私自利。
   告訴人:你這麼大聲講...」
   第三錄音檔:
   「被 告:這也不是你家,是你搶來,偷來的。
   告訴人:你說我偷來的。
   被 告:本來就是,你本來就是非法的,你本來就是那個逃
        生巷。
   告訴人:等一下。
   被 告:…逃生巷,現在法律規定83年是不拆,但是法律上
       規定說來就是違建。
   …
   告訴人:我站在公共地上面。你說我是偷來的,我要你講
       清楚。
   被 告:不要臉,逃生巷,逃生巷,這是逃生巷。
   告訴人:你說我不要臉,你說我不要臉…」(偵卷第51頁
   背面至52頁)
  (2)觀諸被告上揭言詞之脈絡「這(指違建)不是你家,你不
   要臉」、「你不要臉,你要臉還佔那些東西(指防火巷之
   法定空地),你為什麼30年前不開門的」、「這(指防火
   巷之法定空地)也不是你家,是你搶來的、偷來的」、「
   不要臉,逃生巷,逃生巷,這是逃生巷」,均係指向告訴
   人利用公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並且敲掉牆
   面設立門扇之行為,被告所為言論之主題並且事涉公共安
   全議題而與公益有關,被告因此加以評斷,亦認符合就可
   受公評事項而表達其主觀之意見及評論,其所稱「偷、搶
   」等措詞或許過於激烈而有失允當,但指摘告訴人上開行
   為涉及竊佔等不法之意旨則屬同一,尚在合理範疇之內,
   且非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其所為負面評價
   用語雖讓告訴人感到不快,但究非杜撰告訴人子虛烏有之
   事,或毫無意義的謾罵。至被告出言「不要臉」部分,按
   以最有效之語言表意,原本就是言論自由的核心範圍,而
   語言、文字之選用,本來除了客觀意思之傳達溝通外,還
   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內,*[1;31;40m「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
   ,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
   ,無異於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另滋生毀損
   、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的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被告與告訴
   人2 人住處公用相同之牆面,前臨防火巷,告訴人利用公
   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並且敲掉牆面設立門
   扇之行為,已遭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報違建並函令強
   制拆除,業如上述,而被告與告訴人相鄰,告訴人所為,
   對於被告之住處安寧及公共安全,首當其衝,影響至鉅,
   *[1;31;40m被告習慣上所說「不要臉」,告訴人聽來覺得刺耳不悅,
   當可理解,正如告訴人「利用公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
   設置違建,並且敲掉牆面設立門扇」之行為,對於居住其
   旁的被告亦感覺不適,係相同的道理。被告在言語上確有
   失風度,惟尚難以被告有此等言詞,即認有侮辱真實惡意
   之意圖。
 (四)再者,檢察官認為被告責罵告訴人「不要臉」等語,足以貶
  損告訴人之名譽。惟檢察官於本案並未證明告訴人(及其上
  利用公牆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並且敲掉牆面設立
  門扇之行為),於社會上不應為此評價。蓋「名譽」是一種
  外部社會的評價,法律所保障的名譽法益,應為「不被他人
  以虛偽言論毀損的社會評價」,亦即,*[1;31;40m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
  譽不受不實事實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
  「名譽」本即構築在事實之上,是以,陳述真實之事的言論
  ,尚不該當侵害名譽,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若說
  *[1;31;40m「真實言論」會毀損名譽,應該祇能解釋成上述所謂的「名
  譽感情」(內部名譽),而這種名譽感情,充其量祇是「個
  人擁有較佳聲譽的主觀願望」的反射利益,並無理由當然成
  為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刑法保護的法益)。綜觀卷
  證,檢察官均未指出如何證明告訴人及其行為應享有良好評
  價之名聲,亦未證明被告所為確實侵害告訴人名譽。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未能證明客觀上告訴人有不應受到「偷、
  搶逃生巷」之評價,及被告口出「不要臉」時是否確有「真
  實惡意」之意圖,而*[1;31;40m被告對於告訴人所為上揭言論,客觀上
  亦未逾適當評論之界限,主觀上屬善意(非惡意)個人意見
  之表達,被告並無毀損其名譽之故意,至多僅係對於「在防
  火巷之法定空地上違建」行為之評論,告訴人更不可能因為
  被告的一句話而受到社會負面的評價,毋寧是被告與告訴人
  於爭吵中刺耳的言論。國家刑罰權在於,被告的行為究竟是
  否具社會非難性,而應受處罰並教化,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
  立場,本院確信無法證明被告有公訴檢察官所指犯行。此外
  ,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檢察官所指犯行
  ,不能證明被告有罪,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以示審慎
  。原審判決不察,就被告所言「不要臉」部分遽為被告有罪
  之判決,容有違誤,被告上訴,否認犯罪並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有理由,至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已逾法定刑度等
  語,則失所附麗,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至原審就被告所
  言「這不是你房子,是你搶來的、偷來的」部分,雖以不能
  證明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惟檢察官聲請
  書認此部分與前揭應撤銷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
  ,爰併予以撤銷。並由本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麗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王梅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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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不實事實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

寫的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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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12-03-30T12:24
Ula avatar
By Ula
at 2012-04-04T02:45
為什麼我貼*[1;31m後再貼*[m~沒辦法顯示紅色!!??
Ina avatar
By Ina
at 2012-04-04T19:22
請問要到哪邊查阿?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2-04-09T19:08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2-04-11T10:39
夯在哪 這類判決不是到處都看的到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12-04-13T10:51
但是寫得好的判決不多啊...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12-04-17T13:59
主要是這則較貼近國民情感~今天新聞報紙都有播吧~?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2-04-22T00:47
那個是要按特殊鍵才會顯示,你要用ctrl+c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12-04-25T14:16
因為*[m是要用ctrl+c打出來的才有用 一般貼上的文字沒效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2-04-26T17:55
引號內的才用雙引號吧 怎麼反在引號外用雙引號?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12-04-28T13:21
*[m我用C+c還是不行.另外引號懶得去改~我只在乎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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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12-03-27T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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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2-03-27T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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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12-03-26T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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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12-03-26T18:48
下午出門修車,回來後在補上行政學 http://www.wretch.cc/blog/vining/213864 給各位參考啦!! 原來正式版有這種(合併)功能,我一直都用盜版的嗎atat 應該是唸書的時候,念到都變笨了.......orz ※ 引述《gvining (vining)》之銘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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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12-03-26T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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