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以未設立勞方出勤記錄遭罰實際是有,有觸犯刑法相關責任嗎? - 工作
By Isabella
at 2011-12-12T00:00
at 2011-12-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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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方經勞方檢舉,勞工局派人去資方處檢查而資方卻以未設立不出示勞方出勤記錄 給勞檢員遭開罰〈實際上是有記錄的〉資方是否有觸犯刑法上之相關責任?
二勞方應如何申請去調閱資方的出勤記錄?
三勞方要如何對資方提起訴訟與求償超時之工資?
二勞方應如何申請去調閱資方的出勤記錄?
三勞方要如何對資方提起訴訟與求償超時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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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11-12-15T08:20
at 2011-12-15T08:20
第7條(勞工名卡之置備暨登記)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第23條(工資之給付(二)--時間或次數)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79條(罰則(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一、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
二、向勞委會勞動檢查所提出檢舉,請求啟動勞動檢查
三先去信徒勞工局填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待調解不成立即可巷法院提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狀】求償
若經過審查通過,我們有免費律師可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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