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商會法第42條寫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
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
可是在做分錄時不是都會把支付的現金加到新資產的成本嗎?
這樣不就跟商會法不一樣了
希望能有人解答我的疑惑
先謝謝各位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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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
可是在做分錄時不是都會把支付的現金加到新資產的成本嗎?
這樣不就跟商會法不一樣了
希望能有人解答我的疑惑
先謝謝各位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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