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事宜,...麻煩解惑SOS - 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Q1:資遣費如何計算,我年資1年3個月,資遣費公司給$12874,我不知道我投保金額多少呢~Q2:公司在2月份有提出資遣事宜,請我配合到3/11,可是我還有7天特休耶~怎跟公司索取?Q3:公司要我簽兩張單,要簽嗎??第一張單:離職證明單,離職原因:資遣-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這是什麼ㄚ??)第二張單:資遣費$12874,上述金額本人同意正確無誤,本人並同意不再對XXXXX(股)有限公司主張任何法律上之權利及請求其他任何金錢或其他形式之給付。Q4:我的特休7天及2/26-3/11的薪

All Comments

Una avatarUna2011-03-12
1.(本會94年6月30日勞動4字第0940036502號函)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因「轉讓、虧損、業務緊縮」等因素,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94年7月1日以前)工作年資,其資遣費計算,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查該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