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本人至99年10月30日待到101年11月30日被公司資遣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二款資遣我要我12月就不用上班並告知我12月10號去公司拿薪資單跟非自願離職單拿了後我跟雇主要求資遣費雇主不給雙方不歡而散11號馬上去勞檢所申訴案件(有受理)後來跟家人去南部到14號晚上才回來回到家後大樓警衛告知有掛號信(信上是12號寄出)信是公司寄來的人事命令上頭說12月12號調派我去分店上班我打去公司問公司說你已曠職3日被公司開除(期間都沒電話通知)請問這樣公�
資遣反悔又出奧步 - 工作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