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借這篇文提出一些問題。
首先是勞基法84-1條適用從業人員中。
會計師事務所應該被歸屬在這條
可以參考
https://goo.gl/Gtl6zM
再來84-1條寫到
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而修法中以第36條
原則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例外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及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既然84-1條 會計事務所從業人員 不受第36條、第37條限制
得另行勞資協議。
這裡所稱勞資協議,有沒有法律規定呀~
不然通常老闆說叫你加班,你來就是勞資協議達成,
不來也只是視為勞方不同意加班,沒有法定約束力。
以上是我對新法的個人解讀
以下才是提出的問題
若是真的像我解讀的一樣,會計師這行業,大家認為怎樣才能合理的爭取應得的休假呢?
當然忙季假日真的有事我同意加班,但怕的是無限擴大84-1的適用性,
導致一直要求不合理的加班。你最多不去加班,去了也無法檢舉呀(因為等於勞方同意)
--
首先是勞基法84-1條適用從業人員中。
會計師事務所應該被歸屬在這條
可以參考
https://goo.gl/Gtl6zM
再來84-1條寫到
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而修法中以第36條
原則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例外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及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既然84-1條 會計事務所從業人員 不受第36條、第37條限制
得另行勞資協議。
這裡所稱勞資協議,有沒有法律規定呀~
不然通常老闆說叫你加班,你來就是勞資協議達成,
不來也只是視為勞方不同意加班,沒有法定約束力。
以上是我對新法的個人解讀
以下才是提出的問題
若是真的像我解讀的一樣,會計師這行業,大家認為怎樣才能合理的爭取應得的休假呢?
當然忙季假日真的有事我同意加班,但怕的是無限擴大84-1的適用性,
導致一直要求不合理的加班。你最多不去加班,去了也無法檢舉呀(因為等於勞方同意)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