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法小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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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6條 條文如下

1116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
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請問上面的家屬、家長所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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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問 刑法 律師、司法官考試,

以黃榮堅教授的見解為主 會不會死得很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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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ucy avatarLucy2016-03-11
看啥見解啊…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6-03-12
謝樓上大大 那我了解了
Noah avatarNoah2016-03-13
民法第1123條
Agatha avatarAgatha2016-03-15
還有1124
Sarah avatarSarah2016-03-16
身分法函授都上完了,卻不知這兩條,是我疏忽了 謝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