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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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09-05-2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領有精障 重度 殘障手冊 (2年需重新認定)
於今年2月間有向勞保局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已通過,依照勞保局網站敘述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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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險人於首次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且經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而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 天,並且無下 列任何情形之一時,於參加國保有效期間,可以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4,000 元:

(1) 已領取勞保第一、二、三等級失能給付,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

(2) 正由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
(3) 正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 前述「 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是以每期年金核發當月起前 36 個月認定。因為 年金是逐月發給,所以每個月核發年金時都會往前比對 36 個月的居住狀況。例如98年3月份的年金 (98年4月底發放 ) ,必須比對 95年4月到96年3月、 96年 4月到97年3月,以及97年4月到98年3月,這3段期間都分別要在國內住滿183 天。如果要繼續領 98年4月份的年金 (98年5月底發放 ) ,則必須比對95年5月到96年4月、 96年5月到97年4月,以及97年5月到98年4月,這3段期間都分別要在國內住滿 183 天,以此類推。

3. 前述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1)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2) 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台幣400萬元為限。
4. 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5.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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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在工作能力綜合評估量表中第10項
是勾選:可在庇護性場所工作或予復健治療訓練下發展部分工作能力。
底下 經綜合評估結果:
1.病患所患傷病 勾選: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診斷為永不能復原。
2.遺存身心障礙 勾選:無工作能力。
請問 是否代表我如果有工作(投保勞保)
就喪失該給付資格呢??

All Comments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09-05-26T11:00
凱凱 您好:
其實有工作加勞保,沒工作加國保這句話是很重要的意涵。
看了您的部份問題,歸納出來的結論
1.領取國保身障基本保証年金期間,再去加入勞保,意即您有工作能力了,當然不能再領取這個基本保証年金4,000元,請別忘了在申請身障基本保証年金時,就有工作能力評估,既然要領此年金,就是無工作能力,此時再加勞保即視為有工作能力,當然會停發此項年金。
2.若您確實有工作能力,其實可以不要領取此筆津貼,畢竟麵包最重要不是嗎?
但若您是那種想加入勞保為了未來領取勞保較高的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奉勸此種想法就不要想了,因為法令很明確擋到此種想法,前已詳述。
領取身障基本保証年金與老年年金給付的關係
您在領取國保身障基本保証年金的同時,由於本身為重殘認定,所以並不用繳交國保保費,也同時累積國保年資,倘若加保國保九年以上,則未來於六十五歲時是改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 17,280 * 9 * 0.65% ) ┼ 3,000 = 4,011元
而不是領取身障基本保証年金!
倘若家中收入符合中低/低收入戶時
倘若家中人口的收入,及您的條件符合中低收入戶時可以改領社會福利津貼,就不能領國保身障基本保証年金。
重殘┼低收 7,000
重殘┼中低收 4,000
此時一樣是可以加入國保,會有國保年資,只是未來領取的國保只能領B式,年資九年為例
17,280 * 9 * 1.3% = 2,246元
而不是領取身障基本保証年金!
若符合低收則不建議申請國保的身障基本保証年金
而是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會比較有利
但以上的前提皆為無工作能力,再次強調有工作能力就是領取工作報酬一定比這些高,就不要想這些社會福利了,目前此部份各法令配套還算完整,真的有符合者一定沒問題。
身障者國保費
有殘障手冊還得看程度,不同程度有不同的保費折扣,不需向勞保局或各鄉鎮市公所申請,由勞保局直接連線取得資料,核定繳交的保費。
以97/10-99/09為例,若為身心障礙者
1.符合輕度標準者,保費只需繳交45%為505
2.符合中度標準者,保費只需繳交30%為337
3.符合重度以上標準者,不需繳交保費
備註:1.國民年金施施前二年(97/10-99/09),投保金額為17,280元,保險費率為6.5%,所作之計算金額
2.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需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才可以減免,97年的所得標準係以95年報稅資料為基準。
3.身心障礙者不需申請,為勞保局自動核定金額。
圖片參考:http://f23.yahoofs.com/myper/8UndX8uFFRnuMDNpiD7l0...
身障者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與國保的關係
一、符合輕度及中度者
A.有在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被保人本身若符合資格且己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於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只能採用B式請領,因為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為一社會福利津貼,所以有排斥的效果。
所以這類型的身障者適合的請領的項目
1.逐年審核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2.65歲後的國保老年年金給付B式(即無3,000元起跳之年金)
B.未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仍有保費減費優惠
2.並於65歲後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採用A式為3,000元起跳之計算公式領取。
二、符合重度及極重度者
A.有在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被保人本身若符合資格且己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於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只能採用B式請領,因為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為一社會福利津貼,所以有排斥的效果。
所以這類型的身障者適合的請領的項目
1.逐年審核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2.65歲後的國保老年年金給付B式(即無3,000元起跳之年金)
B.未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若符合經評估後無工作能力者,但因未達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則可以請領『國保身障基本保証年金給付』4,000元。
2.由於『國保身障基本保証年金給付』領取後國保年資會繼續累積,至65歲後若國保年資達十一年以上者,即可改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但不得再請領『國保身障基本保証年金給付』(國保第21條)。
相關法令
1.勞工保險法
2.國民年金保險法
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4.臺北縣政府中低暨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津貼規定
延伸閱讀
1.重度身障者該不改領領身心障礙基本保障年金呢?
2.老農津貼的請領資格及與各社會保險的限制
資料來源
此文係採用
圖片參考:http://myweb.hinet.net/home8/wenhnlin/pic/blogTitl...
重度身障者該不改領領身心障礙基本保障年金呢?節錄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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