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特別照顧津貼 - 工作
By Aaliyah
at 2009-04-08T00:00
at 2009-04-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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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的照顧我公公(中風)有身心障礙手冊
有問到社會局的人她們說可以申請特別照顧津貼3000元
給照顧他的人
要準備哪些資料去鄉公所申請??
感恩
Update:
設籍高雄縣
Update 2:
健保費我們要幫我公公繳嗎?他是領重度等級的身心障礙手冊
Update 3:
我們不是中低收入戶
有問到社會局的人她們說可以申請特別照顧津貼3000元
給照顧他的人
要準備哪些資料去鄉公所申請??
感恩
Update:
設籍高雄縣
Update 2:
健保費我們要幫我公公繳嗎?他是領重度等級的身心障礙手冊
Update 3:
我們不是中低收入戶
Tags: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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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09-04-12T22:52
at 2009-04-12T22:52
高雄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補助對象
設籍本(高雄)縣並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或領有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照顧者。
申請資格
●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2.未接受機構安置、居家服務補助,且未經政府補助中低收入重病住院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託育養護補助或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3.未入住公私立老人安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
4.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5.經本縣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本縣公衛護士、居家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社會工作人員進行家訪及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ADL六十分以下),或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需家人照顧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6.實際居住在本縣戶籍所在地者。
●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鄉(鎮、市)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2.照顧者應為被照顧者之父母、負扶養義務之子女或其配偶,若無父母、負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得以其實際扶養之祖父母、孫子女為照顧者(附註: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辦法,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或出嫁女兒,或其配偶)。
3.照顧者須年滿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情事(如下列),且因照顧事實致不能工作者。
(1).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其他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禁治產宣告。
4.若照顧者為輕度身心障礙者須檢附最近三個月勞保保險資料。
5.照顧者已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需經評估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八十一分以上,仍得擔任照顧者。
6.照顧者以請領一位中低收入老人暨身心障礙者特別照顧津貼為限。(如一戶內同時有超過一位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被照顧者,仍只可請領一位之中低收入老人暨身心障礙者特別照顧津貼三千元)。
福利內容
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三千元。
應備文件
請領特別照顧津貼者應向本縣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表
2.被照顧者經本縣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出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或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診斷證明書。
3.照顧者兩種無工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相關機關之停歇業證明、向公立就業輔導機構填具之求職登記表影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失業認定影本、申請人確實無工作之切結書、最近三個月勞健保之投保歷史資料、財產所得資料等。
4.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及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受理單位 : 請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
http://www.sw.kscg.gov.tw/intro_index_dtl.asp?intr...
2009-04-08 19:29:31 補充:
政府的補助是有條件的,高雄縣的『特別照顧津貼』只有這項,不符合資格,就無法申請補助。
看一下中低收入戶資格, http://www.sw.kscg.gov.tw/intro_index_dtl.asp?intr...
符合網頁裡的資格就是『中低收入戶』。
看看你公公是否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資格,不符合就就沒辦法了。
By Leila
at 2009-04-09T17:14
at 2009-04-09T17:14
殘障(身心殘障)津貼
服務對象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2.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殘障(身心障礙)手冊。
3. 未經政府安置或補助收容教養費者
4. 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應備文件
1.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請向各區公所社會課索取)
2.戶口名簿正、影本。(無法送正本查驗者得以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代替)
3.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殘障(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
4.申請人本人私章及代理人私章、身份證明文件。
5.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台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卡、各類補助公文證明等正影本乙份)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殘障手冊申請須知
1.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索取殘障鑑定申請表。
2.準備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一吋相片兩張。
3.交由醫師填字,由醫院統一辦理。區公所完成手冊製作後,會自行轉發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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