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特/102/法院組織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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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02 身特四等/書記官/法院組織法

某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甲法官涉嫌貪污,非屬特殊重大之案件,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可否下令移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辦理?理由為何?

想法:

這題我有兩個疑問

1.法組63-1 I 第三款: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
,經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條文的意思是指
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且"經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嗎??

2.如果是肯定的話

那特偵組對該案件則無管轄權,
那麼檢察總長可否依法組64條將該案件移轉給特偵組呢??


煩請各位高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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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3-07-17
我覺得應該是“且”經檢總指定耶!否則就會有“或”了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3-07-21
雖然我很久沒念了 但是我可以跟你講 特偵組偵辦的
只有法條規定的三種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3-07-23
法條是逗號,所以是且。另外偵查沒有管轄權的概念
Quanna avatarQuanna2013-07-25
基於統一法律見解等理由,是有可能用64條來移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