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102 身特四等/書記官/法院組織法
某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甲法官涉嫌貪污,非屬特殊重大之案件,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可否下令移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辦理?理由為何?
想法:
這題我有兩個疑問
1.法組63-1 I 第三款: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
,經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條文的意思是指
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且"經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嗎??
2.如果是肯定的話
那特偵組對該案件則無管轄權,
那麼檢察總長可否依法組64條將該案件移轉給特偵組呢??
煩請各位高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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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甲法官涉嫌貪污,非屬特殊重大之案件,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可否下令移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辦理?理由為何?
想法:
這題我有兩個疑問
1.法組63-1 I 第三款: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
,經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條文的意思是指
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且"經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嗎??
2.如果是肯定的話
那特偵組對該案件則無管轄權,
那麼檢察總長可否依法組64條將該案件移轉給特偵組呢??
煩請各位高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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