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請懂法律及有經驗的人回答)謝謝 - 工作
By Zora
at 2009-11-09T00:00
at 2009-11-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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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騎車去撞到一位中年伯伯(年約50多歲),當時我跟伯伯都頭破血流都被送到醫院,伯伯沒昏迷到醫院逢了幾針照了x光就好了,還可以下床走,只是要在醫院觀察幾個小時,過了約3個小時左右醫院打來說伯伯腦出血一直吐,家屬馬上轉院至榮總,我們付了救護車及他的急診看診費,救護人員回來說一路上伯伯沒昏迷狀況還好到了那就馬上開刀將血塊取出,開完刀就送家護病房觀察,一個月內我們都已去關心並探望,3個禮拜左右我們去醫院護士說腦部開刀的地方狀況已穩定但陷在影響到肺所以在治療,說是呼吸窘迫症,我們也只能幫他祈禱,但後一個月因經濟有困難沒有經費坐車去台中看伯伯而又要上班我們有跟對方家屬表明現在的困難處並告訴對方我們一定會負責的,對方媽媽也說能體諒我們,好死不死之後電話停了,無法通話,最近才繳費復話就接到警察打來說對方要告我,發生事情到現在對方媽媽都說能體諒我們並說不會對我們怎樣也不會坑我們,但現在卻要提告,事情發生我酒測正嘗是0,也沒違規,敬茶說如果對方好了私下和解就好,我們也一直幫伯伯祈禱還幫他求了平安符拿給他媽媽幫他掛上也一直等他康復醒來,現在要提告,我很害怕,這場車禍我也真的不是故意的,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才能把事情的傷害降到最低,怎樣才能讓對方不要提告,網路上說提告會有過失傷害罪還是過失殺人罪,不太清楚,好像要判刑,我很害怕我想要判刑,但有人說不會被判刑只會要賠錢而已,我真的不太懂可以請各位告訴我事情的嚴重性及如何做我才能不要有這些事情發生((官司))
打去問了對方弟弟並說明我們不是不關心,只是沒經費要工作,對方弟弟說也不知道他媽媽為何會這樣可能是警察幫他弄的,叫我們去跟他媽媽好好談,說他媽媽很好說話的...<<有點長真是抱歉>>希望懂得人可以幫我
Update:
不好意思..法律專業天空我有點看不太懂你的回答耶!!
可以再清楚一點告訴我嗎..謝謝
打去問了對方弟弟並說明我們不是不關心,只是沒經費要工作,對方弟弟說也不知道他媽媽為何會這樣可能是警察幫他弄的,叫我們去跟他媽媽好好談,說他媽媽很好說話的...<<有點長真是抱歉>>希望懂得人可以幫我
Update:
不好意思..法律專業天空我有點看不太懂你的回答耶!!
可以再清楚一點告訴我嗎..謝謝
All Comments
By Todd Johnson
at 2009-11-09T14:33
at 2009-11-09T14:33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當然交通事故,都是屬過失意外,並非故意的蓄意行為。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By Zenobia
at 2009-11-13T09:52
at 2009-11-13T09:52
也些人連自己說什麼都搞不清楚.....
By Joe
at 2009-11-12T18:22
at 2009-11-12T18:22
刑事過失傷害的部分:己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而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則己方將面對:
『刑法』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雖已提告,於訴訟期間均可談和解並獲不起訴處分。
By Eartha
at 2009-11-13T11:37
at 2009-11-13T11:37
.
2.這也是=舉證在法律=的範圍的責任=高級=智慧財產權的=專業獨到的=領域.與=眾不同,獨到=見解合乎法律範圍..=原告=被告只有努力的舉證在法律=的範圍的責任=,爭取=機會和=希望.是因為 自己的委屈與受傷?
以維護當事人=原告=被告的權益。尋找法律證據法律採信於.證據、證詞,.意義之訴=自保還你自己的清白利益及公道.因為我們歷?經了許多案子的經歷.可.經常創造.[法律的奇蹟.].
才會被法律所採信,才會有檢法自由心證的法律的依分析研判?據產生。說一些你認為很重要的事情],但是法律採信於.證據、證詞,當事人如何的面對官司壓力依法舉證.
By Lucy
at 2009-11-10T16:44
at 2009-11-10T16:44
當時應該是被救護車送走.後來警方到醫院作筆錄.請方有處理的話.會給你一張登記聯單.上面有寫7日後去拿現場圖跟照片.30日後拿初步分析表..這是釐清肇責歸屬..
至於那伯伯受傷的醫療單據.救護車費用.看護費用..都可以在你車子所投保的強制險公司獲得理賠...
應該不至於到提告..有問題的話點人頭上面有電話.當面說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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