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害責任歸屬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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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at 2009-10-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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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一事車禍傷害的事請教,還請各位大大有此經驗或是資識請不吝回答...謝謝

事情勢發生在9月24號晚上22:30左右,小弟跟同事吃完宵夜離開後騎車行經八德路與基隆路口時
因當時沒注意到行人燈號的關係,一過十字路口時發現已變黃燈,再當下也發現對象有一台自小客車
要迴轉(他原本是在對向車道要往回松山車站方向而我是要往台北車站方向)因為八德路只有兩線道
所以當時他第一次迴轉已橫向佔了一線道,當時我還沒過到對面八德路,後來發現他退車我以為他發現了我要讓我過
(但事實他沒看到我而是迴轉距離不對所以退車)因為我在路中以要變紅燈所以我繼續直行,但當我騎經他正前方時
他突然往前開迴轉,但時我本能反應加速閃避他,但還是沒閃過而撞上了我造成我鎖骨斷裂,腦震盪,4支嚴重挫,傷額頭縫了9針,隨身貴重物品損傷頸椎關節移位(這是事後出院回診後發現的
必須先帶頸圈固定6各禮拜如果不能導正必須開刀)這些使我一兩個月沒辦法上班,住院期間交警來做筆錄我與肇事者筆錄沒太大差異,交警說對方已經違規在先可告傷害,
但對方很有誠意所以一開始我們處於私下和解狀態,一開始並未發現頸椎也有問題所以第一次經調松山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未成功,下一次調解時間訂在頸椎傷勢確定之後也就是在一個多月之後12月份了
之後裁決所裁決下來對方違規左轉,然後我超速(因為當時直覺反應加速並未注意到時速)我問裁決所人員這樣傷害責任歸屬於脽,裁決所回答必須告對方傷害法官決定才知道,
因為對方很有誠意在加上上法院始終麻煩所以非到最後我不希望提出告訴,現在小弟想問的是:
第一:現在裁決下來我與他均有違規他是不是可以不用對我做理賠我所有因這場車禍的損失,有可能因為自己也違規所以造成我的傷害他沒有責任?
第二:現在目前他是以保險公司對我做理賠(他說如果保險公司理賠我不滿意他會負責在理賠我)現在裁決我也違規它的保險公司是不是可以不用對我理賠?
第三:如果他的保險公司因我也違規不願意賠償我但肇事者願意自己賠償我但只是口頭上或是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有法律效應該嗎?應該提出告訴嗎?
第四:如果真的萬一必須提出告訴會因為我也違規會造成我的敗訴嗎?如果告訴成功他會有前科嗎?告訴成功該怎麼討我的損失理賠?
Update:
照你這麼說因為我也違規所以對方不用賠償全額的醫療費跟我因為這場車禍不能上班期間薪水損失還有我財務損失是嗎?(這場車禍造成我兩各月沒工作沒了薪水加上我醫療費用跟身上的財物損失加來大概1.2十萬)但如果再下一次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時,對方的保險公司說要經他們調查責任屬實實在來做理賠過了半年的期限又該如何呢?如果真的談不攏必須提出告訴,勝訴之後我該如何討我的那些損失?提出告訴事提出他對我的傷害而對我自己也違規影響結果大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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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09-10-25T10:47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無需去理會對方的保險公司或對方說什麼,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們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你們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對方若一再推託給保險公司,你就盡速直接提告,不用客氣!
我們稱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你還是趕快在追訴期限案發6個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也是你們的最佳籌碼。
現在對方最怕的就是你對他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對方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輕傷獲得輕判拘役50天也要花5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換言之: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ˋ判決。
訴訟程序:
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筆錄即可。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Ina avatar
By Ina
at 2009-10-21T23:07
此題看來對版大沒幫助到應該是投票了,扣分頂讓了啦!

因車禍無法正常工作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09-10-21T00:00
本來7-11上大夜班在幾天前因為車禍倒是無法正常工作腳疼痛到無法行走醫生建議我休息6個禮拜我向店長提請請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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