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賠償~~~ - 工作
By Cara
at 2011-09-21T00:00
at 2011-09-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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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安安~~我母親在7/13晚上發生了車禍,當時我母親是直行車(機車),對方(汽車)由對面車道左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說汽車未依燈號左轉,我方無過失,車禍造成我母親左股骨骨折,左膝蓋骨與左腳拇指骨裂開,開刀治療並在左股骨放上支架上鋼釘固定,開完刀生活無法自理,連上廁所都要人家幫忙,我跟我太太都需要上班,所以有請人來看護,經過2個多月,至今還需要ㄇ字型輔助架才能走路,雖然恢復狀況不錯,但要恢復到可以自己走路還需要一段時間,對方2個多月來大多只是打電話來問候,來看過2次,包一次紅包1200 ,還說賠償保險會賠,最近保險公司打電話來說要談賠償跟和解,我知道可以要求醫療費用,但其他的我就不太清楚了,例如我媽在家庭理髮上班,薪水大多都是老闆給現金,並沒有什麼薪資證明(有勞保),這樣該怎麼求償??精神損失又該如何拿捏??對方有保險,那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可以申請嗎??聽說要和解完才能申請??和解又應該注意什麼呢??希望有這方面專業的大大給我詳細一點的指導......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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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All Comments
By Hedda
at 2011-09-23T19:16
at 2011-09-23T19:16
事故的處理與雙方路權、肇事責任有絕對相關!!
壹、就雙方肇事責任而言,
版大文中提及
『當時我母親是直行車(機車),對方(汽車)由對面車道左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說汽車未依燈號左轉,我方無過失』
若確實如此,
那麼對方原則上會是全部肇事責任。
貳、因為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肇事責任,
且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受有傷害,
那麼我方將要面對兩個部分的責任,
一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一為刑事之過失傷害
底下分別來為版大說明。
一.先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告訴權為2年),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甲.薪轉證明 乙.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可由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同屬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最高2萬元)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賠償
j.終身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損失(此一部分認定以及計算較為複雜,若有需要協助請令行告知)
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就可知道我方應求償多少,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
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
二.在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則對方將面對
『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我方將可採用所謂『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對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我方之條件。
參、回覆你的問題
1.我媽在家庭理髮上班,薪水大多都是老闆給現金,並沒有什麼薪資證明(有勞保),這樣該怎麼求償??精神損失又該如何拿捏??
答:a.此一部分應以勞保投保薪資為基準,
b.依照『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此一部分本就無一固定之計算方式,
參考依據亦較多,
非進入訴訟由法官判定是決不會有確定金額出現,
只是一般在民間談判會以總損失金額扣除財損部份隻1/3~1/2來做求償基準。
2.對方有保險,那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可以申請嗎??聽說要和解完才能申請??
答:a.『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基本上內容跟強制險是一樣的,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之規定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以版大文中敘述狀況來看,
我方應直接請求強制險之理賠即可,
並無需向此一基金請求理賠才是。
b.強制險以及特補基金之申請並無規定要和解後才能申請喔!
底下提供強制險給付部分請參照:(每人體傷總金額上限為20萬元整)
一、醫療費用: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限已付出,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即可。
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
以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上限兩萬元)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3.和解又應該注意什麼呢??
答: 應先行參考筆者第貳點所述將我方欲求償金額計算清楚,
心中有一預定和解可接受金額,
終究筆者所稱隻金額為依法可求償(表示若我方有足夠之相關佐證進入訴訟後應可得到相關合法之賠償判定),
但若實務上有些許落差即可,
我方就得考量是否要付出時間成本與對方纏訟..。
另外要注意的是,和解金額是否有包含強制險之給付唷!
肆、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伍、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點我名字來信或來電討論!!
By Michael
at 2011-09-22T22:58
at 2011-09-22T22:58
每個人第一次發生都很慌亂,先冷靜下來……車禍處理由其必要的流程………可參考並做為備忘檢視……該注意的細節及步驟,尤其求償必須要有憑有據,不管是調解委員會或法院,首先要確認肇事責任,沒肇事責任就談不上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
一、依據事故登記單所載,先取得車禍現場圖(七天後)、初步分析判別表(30天後)、照片(跟當地的交通大隊去電詢問),當事人有權利要求交通隊提供(以前免費,現在規定好想有修改哦)!這只是研判初步肇責,先拿到才能進行其他步驟(包括調解),否則是空談(浪費時間),若申請後對自己不利,可再檢具相關有利之資料,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花3000元)申請鑑定!二、就醫驗傷取得傷害診斷證明(一般即可以), 包括 醫師囑咐需要休養多久,若對方都不予理會,可至處理車禍的管區警員提出告訴,刑事傷害告訴案件是屬於告訴乃論,必須在事件發生六個月內提出,這是最基本"以刑(事訴訟)逼民(事和解)"的作法,
三、檢察官會開偵查庭,那是對方痛苦(緊張)的開始,檢察官會詢問是否要和解(若同意調解則送調解委員會---您可選擇您方便的單位),若對方態度不佳,又沒和解誠意,直接不接受調解,檢察官會起訴,當然過程中都可談民事和解(賠償部分),若檢察官起訴後可附帶民事賠償(不用支付裁判費),再由地方法院法官裁判!四、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內容(理賠體傷20萬、死殘160萬):1、急救費用:救護車費。2、診療費用:全民健保之自付額(部分負擔),病房費差價(1500/天)、膳食費、掛號費。3、護送費用: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可尋找固定計程車行接送,並於醫療告一段落,統一開收據,若無收據,保險公司可提供領據,依實際次數估算金額列表申請)。4、看護費用:包含特別護理費、看護費等,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師明確有必要者。 (醫生診斷證明書中特別註明,「需專人看護」字樣),按所開應看護天數1,200元/每日(最高30日)。 五、民事求償部分:
您所要求賠償部分在法律都必須要有收據或證明,儘早詳細蒐集相關資料,醫療及相關 必要支付的雜支,也要有實際支出收據,看護費有醫院或看護中心的收據!交通費要有計程車行所開的收據!(將每次回診日期記載)、工作損失(醫生開立必須休養天數之診斷證明、薪資證明、扣繳憑單、請假單...)!六、求償項目:包括(一) 醫療費:包括住院費、手續費、藥品費、檢驗費及診斷費在內,以醫療上所必要者為限。(二)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醫療相關、必要看護、伙食費、往返醫療院所交通費用、住院雜費、被害人因受傷,無法照顧家庭而雇人看家煮飯或照顧嬰兒所支出之費用等均屬之,此等損害並不以實際已支出者為限,被害人將來必須支出之費用,亦得請求肇事者預先賠償。
(三) 財物損失:機車或其他物品之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財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應備齊證據以便協商或訴訟時證明用,包括診斷證明書、扣繳憑單或薪資轉帳證明、行照及估價單及發票或收據。
(四)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損害賠償:薪資損失、因受傷致身體遺存障害,致勞動能力減少或喪失(常見於身體殘廢情形下)。
(五) 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金):非財產上之損害,係指精神上、肉體上所受的痛苦,可自行評估金額)。法官會依據雙方身份、資力、加害程度及各種情形核定相當金額。我的建議:刑事只是一種逼對方儘速達成和解的手段,因如果真的造成傷害而"肇責"又在對方,只要未達和解,加害者被判緩刑機率幾乎等於0,若被判易科罰金(一個月3萬至6萬),還不如拿罰緩來賠償!!所以只要對方願意談,金額部份可再細算!申請調解是其中一個管道,在調解過程沒強制性,但調解結果與法院判決同等效力,您不用單方面窮緊張,只要上了法庭,檢察官及法官也會強制要求和解,對方會比您更有壓力,只要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您隨時都可以和解並撤銷告訴的。對方如果找保險公司出來跟您談,記住…您的求償對象是肇事者,不是保險公司!
碰到這種事情,您可將強制險跟其他求償,分開處理,因為除了有關於強制險該理賠部份,保險公司不可能取得他的委託(授權),談你們間的其他賠償問題,不必浪費那種無謂的時間,或被模糊焦點,徒生困擾….
找對方法,找對對象,談對話,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可上我部落格參考其他文章,需進一步協助,可在部落留言或直接跟我聯絡(手機)
By Annie
at 2011-09-21T03:51
at 2011-09-21T03:51
後續若有車禍相關問題可免費來電諮詢。
〔台中市車禍受難者關懷協會〕
By 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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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9-23T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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