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問題,很抱歉有點長 - 工作
By Oscar
at 2011-12-09T00:00
at 2011-12-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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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月初我老公在上班的途中,轉彎過後被一名孕婦從後面追撞上,在田邊小路轉彎能開多快,而且都過彎了,她大概因為緊張轉了方向盤把車開到田裡去了,當下有馬上報警處理,車子送修,人也送到醫院去,住了三天因為醫院說人跟小孩都沒事,所以就請她出院了,當時我老公幫她付了醫藥費,也帶水果及紅包,包了三千六去醫院看她,過了一個月她選擇剖腹產生下小孩,生完孩子還打電話叫我老公去醫院看她,我老公到醫院發現她已經跑了,還沒付生小孩及托嬰的錢,當時護士打給那位小姐,她居然跟護士說她沒錢,叫我老公借她付錢,加一加大約三萬塊,我老公看她沒錢就先幫她墊了,事後還一直打電話跟我老公借錢,第一次說有請看護沒錢付,可是她人又沒事,第二次說小孩有黃疸,小孩有黃疸不是很正常嗎?而且又說因為他老公照顧她請假所以被公司解雇,不是請看護,為什麼老公還請假照顧,說話反覆又矛盾,第三次又說她是欠人家錢,想先跟我們借,當然我不答應,後來還一直打電話騷擾我老公借錢,由於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所以我們不想私下跟對方接觸太多,因為對方一直要借錢,到了八月份有去調解委員會,一開口要價15萬,因為有委託保險公司處理,所以請她提出醫療証明,証明當初有受傷,但她拿不出來,調解會問她發生經過,她又支支吾吾說不出來,還說她還沒檢查完,等檢查完下次再拿証明,到了九月份第二次調解,她還是拿不出証明,推說不知道要準備什麼資料給保險,但明明保險有寄給她,她們沒人收信也沒去郵局領件,這就算了,找了一個自稱是她老公姐姐的人來,說沒証明下次等檢查完醫生証明拿到他們在申請調解,到時在去就好,於是第二次也就不了了知,其間對方一直想私下找我老公要錢,請保險致電關心,但對方都說會去檢查,後來不是沒接就是沒開機,到了十月份有位自稱劉先生說是對方朋友要幫他處理,一打來就說我們不處理問題是不是,還說她老公被車撞到剖腦很嚴重,叫我們快賠錢,我第一個反應她老公被撞又不是我們撞的要處理什麼,是叫撞的人賠錢吧,而且是他們說要檢查完拿醫生證明後再調解的,怎麼會是我們不處理,我告訴他我的想法,他居然說我沒人性撞到人不處理,還罵三字經,後來不高興的掛我電話了,十一月份時劉先生又打給我先生,我先生說全權交由保險處理,於是請保險打給他,保險人員跟他約了二次都被放鴿子,打給對方小姐也沒接或回電,到了十二月快過半年的前幾天那個小姐又打來,說我們不處理他要告我們,依然叫我們給錢同樣拿不出有受傷的醫生證明,叫我們賠他二、三個月沒工作,問題是她是生小孩才休息的,人跟小孩都沒事,他在一般鐵工廠當女工,二、三個月薪水有十幾萬嗎?當初還借錢給他生小孩,昨天警局打來說那個小姐去做筆錄告我老公傷害,雖然沒做錯什麼事但還是有點擔心我老公,怎麼會有這種人明明沒事還硬要拗錢。
All Comments
By Ingrid
at 2011-12-09T10:44
at 2011-12-09T10:44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你先生有過失, 哪怕你先生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所以對方也一定要有[法源依據],才得以[名正言順]的提出求償。
你們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受傷被害人無關,必須導正你們的觀念,受傷被害人的求償對象是肇事當事人[你先生],你們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被害人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你先生 )。
保險公司只能針對民事部分 ,協助你們處理協調而已!
保險公司根本就沒資格上刑事庭 ,替你先生做任何答辯或協助 。
刑事部分"
還是必須由肇事當事人你先生 自我承擔。
你們已支付的錢,和對方的預先借款之所有借據和收據正本,都務必要妥善保存。
除以利舉證,你們已釋出最大的誠意 解決本案,否則在尚未釐清肇責之前 ,怎可能借款 給對方!
車禍時的筆錄[偵查不公開警方不可能給你筆錄]
現場處理警方只能 提供:
現場圖與 現場照片 "
肇事鑑定報告書[警方不是鑑定單位 ]"
所以警方也不可能提供 給你!
就算初步分析研判表,也是要向案發地的交通大隊 提出申請,不是 向現場處理單位索取。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更不是警方所能提供 的文件"
而是向調解委員會拿的!
是否開調解不成立證明,並不重要,對理賠更不會有任何影響!
申請開立"大都是,加害的一方,為了證明曾經申請過調解,並無不聞無問而已 ,肇事責任還是回歸於警方的現場資料和分析鑑定。
與訴訟權益毫無關係,純粹是畫蛇添足的無意義動作。
本案屬交通意外事故,適用法條: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而不是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
2011-12-11 09:05:27 補充:
本案 若無法在一審辯論終結 之前達成民事和解
肯定會被判刑
過失傷害罪 不可能 不會成立
本案
確實發生事故 已是既定的事實
縱使 錯告
也不會構成 誣告的犯罪要件
對法條構成要件 不是很了解 者
請勿 胡亂教人
誤導 提問者的 訴訟方向
By Jacky
at 2011-12-11T01:05
at 2011-12-11T01:05
PS.傷害罪分重傷害罪及普通傷害罪
重傷害罪是公訴罪,普通傷害罪則是告訴乃論罪.
普通傷害罪視傷害程度,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普通傷害罪的追溯期只有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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