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對方不肯賠償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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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09-12-1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11/21號車禍
我等到12/11號事故報告出來
上面是轉彎車不讓直線車通行
他是汽車右轉 我機車直騎...
打給對方 他態度很強硬 他說我沒叫妳們賠償 妳們還敢叫我賠
要和解可以 我ㄧ塊錢也不會付給你
我去了交通大隊申請對方地址
去當地區公所 調解
可是我看奇摩知識PO的文章 回覆 不成立調解 (根本沒用)
那我該怎麼辦 我每天 工作還要付學費 一個在外讀書 沒錢修車
天天搭公車上下班跟上下課
區公所跟我說 調解不成立 兩次 可以到派出所 提告過失傷害
檢察官會幫我提出告訴
可是這樣有用嗎?(我可以拿到修車費醫藥費精神賠償嗎 還有我 右胸挫傷 使力就會痛)
我忍痛上班 對方一通電話也不打來 還強調我去撞他
假如上法院 我可以得到賠償嗎?
我看知識的回覆 頂多 罰金賠一賠而已
對方好像很有錢根本不理會我
他覺得我小朋友很好欺負
應該怎麼辦 有專業人士可以幫忙一下回答嗎??
Update:
最不好的結果 頂多對方 被判緩刑 然後易科罰金
就這樣 結案 我ㄧ塊也拿不到
附帶民事賠償(二次開庭 會判賠償給我嗎)
我怕賠的連修車都不夠 修車需要 一萬三千五百
醫藥費 我三天要看一次(我到現在還在痛 醫生要多我休息 可是不工作就沒錢)
我只要彎腰 右胸 就痛 咳嗽也會痛 醫藥費就花了我一兩千塊了
醫生要我多多休息 每天上班九小時 要怎麼休息勒 放假又要忙著寫報告
開庭我一定會被扣全勤(必定要請假)
我怕被扣全勤(三千塊) 對我來說很重要
我想知道我大概能拿到多少(重點 我怕對方死都不付錢 那該怎半才好)
Update 2:
假如開庭 我要負什麼開庭費用等等之類的開支嗎(我沒多餘的錢)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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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at 2009-12-11T09:27

該初步分析研判表已證實"
對方屬肇事主因 !

既然對方說話如此不客氣傷人,就無須再給他有任何喘息的機會,也不需浪費時間申請調解。
我們稱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你可以考慮在追訴期限案發6個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也是你們的最佳籌碼。
現在對方最怕的就是你對他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對方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輕傷獲得輕判拘役30天也要花3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訴訟程序:
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筆錄即可。
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將現場圖ˋ照片~等警訊資料附卷,轉送刑事組,再由刑事組函送地檢署,接著就在你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當然"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你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 ,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在實務案例經驗中證實,開價過高的求償案件,只會造成一庭再一庭開,一審在一審 的上訴程序,演變成[更冗長的訴訟時日] ,最終任一方都沒能要到好處 。
假如開庭 我要負什麼開庭費用等等之類的開支嗎(我沒多餘的錢)
刑事訴訟"是不需要繳納任何程序費用[裁判費]的,所有程序費用都由國家負擔。
也就是說:
你無須支付分文 的費用。
只是"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這可是你自己,必須事先衡量,你的經濟能力和工作,是否值得 你去打這場官司。
告訴乃論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09-12-12T13:09
我建議你 打電話給你的強制險保險公司 請他們派員協助處理 因為強制險內 是可以請求法律諮詢以及申請訴訟理賠的
另外也可以到法院申請車禍受難者扶助基金 你可以上轄區的地方法院去詢問申請車禍受難的申請程序 你完成申請後 馬上就可以得到該有的賠償 而受難者墊償基金 就會透過法律程序 向應該負責的一方提出賠償 參考看看吧
如果真的要上法院 記得告對方刑事的過失傷害負帶民事賠償喔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09-12-14T07:34
你好:
建議先和解,如果不能和解再循法律途徑,
不過~上法院比較麻煩,勞心又傷財。
請記得在有效期限六個月內到警局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同時到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和假扣押。
對方的過失比較大,你的過失比較少,
建議你先整理這段期間所有支出和資料,
就醫收據、診斷證明書、就醫交通費的收據、車輛修理的費用和精神賠償~
(就醫的支出可以申請強制險和意外險)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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