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續如何處理? - 工作
By Sierra Rose
at 2010-01-01T00:00
at 2010-01-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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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爺爺騎腳踏車在一個路口跟一台轎車發生車禍
對方當時並未報警跟叫救護車
而只是將我爺爺送到小診所隨便擦藥
再去骨科照個X光
就將他送回來
他也並未通知我家任何人出面
回家之後才知道他是遠親
老家人想法是親人所以就不要報警
但是 我爺爺後面出現異狀
送到成大才知道他顱內出血
在成大住院,回家後還必須請看護照顧
而對方說詞一直變來變去
一下子說樹擋到我爺爺所以才撞到他
一下子說他是擦撞到我爺爺
一下子又說是我爺爺自己撞上他的
讓我們完全搞不清楚
因為那個路口並未有攝影機
也不知道有沒有人看到過
之前他有去備案
我拿到備案影印單子後
上面寫的很籠統
也只是說他跟我爺爺在哪個路口發生車禍
我想知道我家接下來該如何處理
才能確保我家該有的權益
PS 請問報案的三聯單
是要和解時才能拿到嗎??
因為代表這樣跟我說,跟我聽到的有出入
我聽到的是說報案就有
Update:
那
這樣我要先報案還是備案 囧
疑問很多 請多見諒
對方當時並未報警跟叫救護車
而只是將我爺爺送到小診所隨便擦藥
再去骨科照個X光
就將他送回來
他也並未通知我家任何人出面
回家之後才知道他是遠親
老家人想法是親人所以就不要報警
但是 我爺爺後面出現異狀
送到成大才知道他顱內出血
在成大住院,回家後還必須請看護照顧
而對方說詞一直變來變去
一下子說樹擋到我爺爺所以才撞到他
一下子說他是擦撞到我爺爺
一下子又說是我爺爺自己撞上他的
讓我們完全搞不清楚
因為那個路口並未有攝影機
也不知道有沒有人看到過
之前他有去備案
我拿到備案影印單子後
上面寫的很籠統
也只是說他跟我爺爺在哪個路口發生車禍
我想知道我家接下來該如何處理
才能確保我家該有的權益
PS 請問報案的三聯單
是要和解時才能拿到嗎??
因為代表這樣跟我說,跟我聽到的有出入
我聽到的是說報案就有
Update:
那
這樣我要先報案還是備案 囧
疑問很多 請多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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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Tom
at 2010-01-03T16:07
at 2010-01-03T16:07
不管是對方或你爺爺的現場敘述"
僅屬片面之詞!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根本沒有備案 這名詞存在!
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案件,警員不可能ˋ也無權,主動要任何一方製作告訴筆錄,連法院也採[不告ˋ不理]原則。
所謂筆錄,是要正式進入訴訟稱之為筆錄,接受民眾報案[有人誤稱為備案],警方都在工作紀錄簿上登記ˋ備查,也稱之警訊資料。
簡單的說:
舉凡告訴乃論之案件"必須要被害人正式提出告訴,警方無權主動移送。
警方無權ˋ也不得介入民事和解糾紛。
當知"
報案並不等於提出告訴。
本案既然肇事者,是你們自己的親戚,就端看你們自己斟酌,是否對他正式提出告訴。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ˋ保多少,都與被害人[你們]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們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
記住你們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況且你們根本就無權 ,直接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
根本沒必要浪費時間,跟保險公司囉唆,你要逼的對象是肇事者,你也無權直接向他的保險公司求償,刑事部份"保險公司無法代替對方出庭。
強制險的部分"
就無此問題!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修車費用]: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況且受傷被害人"原本就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
本案若對方只想用[強制險理賠],這等於沒賠分文,任何被害人或家屬,應該都不可能接受這種理賠方式。
By Zora
at 2010-01-05T17:13
at 2010-01-05T17:13
在你爺爺住院期間,所有的醫療相關支出,都必須保留收據。
待住院治療結束後可要求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向汽車強制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最高150萬元)。
如果對方一直都未處理,而刑事告訴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時你爺爺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要求賠償所受之損害。
雖然現場已經破壞,也無監視器可查考,責任歸屬難斷,但依照民法第191條之2之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對車禍要負「推定過失」責任,除非他能證明他無過失,否則賠償責任難以免除。但是,法院也可能認定雙方都有過失,這時賠償責任要依照過失程度比例分擔。
By Dora
at 2010-01-01T22:28
at 2010-01-01T22:28
病房差額(每日1500元)
住院時的膳食費(每日180元)
交通費
輔助器材費
看護費(要醫生診斷證明上有註明需看護且最多支付一個月36000元)
By Damian
at 2010-01-03T05:14
at 2010-01-03T05:14
另一方面向醫院取得顱內出血診斷書及攝影片、醫療費收據到法院去告對方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
要求對方的第3人責任保險公司出面
傷未醫好及沒有拿到賠償以前不必急於簽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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