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續賠償 - 工作
By Kumar
at 2009-09-11T00:00
at 2009-09-1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2個禮拜前 我騎摩托車在綠燈起步時 和隔壁摩托車發生擦撞
肇事責任屬於我問題 我原本要右轉 後來發現騎錯條路想改回直走 跟另一台直行的摩托車相擦撞
當天有請警察 也有叫救護車 對方是一對夫妻
後來在醫院外警察有備案 後來對方急診完就出院了
重點是我剛好車禍時間 強制險過期 所以沒辦法申請出險
對方有去申請特別補償金 說醫藥費可以由他保險公司理賠
對方只是韌帶受傷 感覺沒有很嚴重 那先生手肘腳底 包了札
可以騎車 但是他說他太太 膝蓋韌帶有受傷 不適宜走動
後來她們雙方都休假1個禮拜 要我付她們的工作賠償 先生說在台北餐廳上班 說啥手肘包那樣不能切東西 他月薪是60000
他請了7天 +全勤2000 所以是 2000*8=16000 老婆是上班族
1天800*7+1000全勤=6600 所以我光是工作賠償要付22600
車禍沒幾天我有幫他把車 去修一下 花了1100和邊條(殼)刮傷
其實車禍沒很嚴重 雙方倒地而已 時速很慢
重點是她們的傷 我一點都不清楚有多嚴重 要修1個禮拜
因為那先生 後來只是去看中醫 換藥
我想不懂為啥可以休那麼多天 他都能騎車跟我去估車了
今天對方又打給我說
4萬和解
越說越多錢
還說啥醫療護具的錢
還有說啥精神賠償
說他騎車有恐懼~ 挖哩 小擦撞 車只刮傷 人也沒飛出去 只是倒地
跟我說啥不敢騎車 我只能說....
還說如果不和解 最後送到訴訟
可能要坐牢1個月 罰3萬元
我整個就是很傷腦筋
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
我22歲 對方是30歲左右的夫妻 我有跟對方說 你可以準備好資料 診斷證明.薪資證明等..最後到負責我門案子的警局談~ 但是對方很明顯就是不想動用警察 想私下和解 然後我付完錢在去警局簽和解書 但是我不想 因為我不想被坑 我有跟他說 到那邊 雙方在好好談到底是要賠多少 但是對方不太願意 還說 他月休2天而已
今天我有打給對方 他改口說 他和他老婆休了2個禮拜
所以2000*14+2000=30000 800*14+1000=12200
他說他老婆上班都搭計程車 他上班都搭捷運
他說已經不想跟我算那些錢 說2千也不收了
就收4萬
連啥精神賠償也不收了
好奇怪 他回答一直變
害我都很好奇
說啥她們韌帶發炎還沒好
所以休到2個禮拜
現在她叫我先籌錢
等好了就約個時間付錢 和解
他會給我薪資證明.診斷書.
最後再去警局填和解
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前天我有去調解委員會申請了
在9月17日
今天對方打給我
問我4萬元準備好了沒
我就說我有申請調解委員
他說 我申請那個幹嘛~
我就說下禮拜4要不要去調解
他說它不行~
他說禮拜2解決~
請問調解委員會能提前嗎
他說 跟我說4萬就好~
說啥 妳以為我開不出證明來嗎
現在雙方鬧翻了~
他說反正他告我 他一樣拿的到錢
他還說啥證明都開好了~
說啥好好說4萬不要
看樣子牠好像還想追加啥錢
重點來了
那天他開的證明要以哪個為準
當天就醫的診斷證明嗎
還是之後他有看中醫的診斷證明
上面要寫休養天數?
如果沒寫 要賠嗎
還有薪資證明會不會做假
他如果證明他1個月6萬
要不要強制有請假證明之類~
如果他有去上班
那我不是在幫他付薪水
他如果只是證明他1個月6萬
那我要賠嗎
我怕他有去上班
還有調解委員那張單有寫我要貸保險卡並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
但是我那時強制險過期 還要請她們來嗎
對方連請假都不願意
要我一定配合他~
他都跟我算全勤了
如果9/17他真的不行
是要在跟對方約時間嗎
現在已經不是錢的問題
我要看過所有證明才要賠
證明有問題
我絕對不當冤大頭
肇事責任屬於我問題 我原本要右轉 後來發現騎錯條路想改回直走 跟另一台直行的摩托車相擦撞
當天有請警察 也有叫救護車 對方是一對夫妻
後來在醫院外警察有備案 後來對方急診完就出院了
重點是我剛好車禍時間 強制險過期 所以沒辦法申請出險
對方有去申請特別補償金 說醫藥費可以由他保險公司理賠
對方只是韌帶受傷 感覺沒有很嚴重 那先生手肘腳底 包了札
可以騎車 但是他說他太太 膝蓋韌帶有受傷 不適宜走動
後來她們雙方都休假1個禮拜 要我付她們的工作賠償 先生說在台北餐廳上班 說啥手肘包那樣不能切東西 他月薪是60000
他請了7天 +全勤2000 所以是 2000*8=16000 老婆是上班族
1天800*7+1000全勤=6600 所以我光是工作賠償要付22600
車禍沒幾天我有幫他把車 去修一下 花了1100和邊條(殼)刮傷
其實車禍沒很嚴重 雙方倒地而已 時速很慢
重點是她們的傷 我一點都不清楚有多嚴重 要修1個禮拜
因為那先生 後來只是去看中醫 換藥
我想不懂為啥可以休那麼多天 他都能騎車跟我去估車了
今天對方又打給我說
4萬和解
越說越多錢
還說啥醫療護具的錢
還有說啥精神賠償
說他騎車有恐懼~ 挖哩 小擦撞 車只刮傷 人也沒飛出去 只是倒地
跟我說啥不敢騎車 我只能說....
還說如果不和解 最後送到訴訟
可能要坐牢1個月 罰3萬元
我整個就是很傷腦筋
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
我22歲 對方是30歲左右的夫妻 我有跟對方說 你可以準備好資料 診斷證明.薪資證明等..最後到負責我門案子的警局談~ 但是對方很明顯就是不想動用警察 想私下和解 然後我付完錢在去警局簽和解書 但是我不想 因為我不想被坑 我有跟他說 到那邊 雙方在好好談到底是要賠多少 但是對方不太願意 還說 他月休2天而已
今天我有打給對方 他改口說 他和他老婆休了2個禮拜
所以2000*14+2000=30000 800*14+1000=12200
他說他老婆上班都搭計程車 他上班都搭捷運
他說已經不想跟我算那些錢 說2千也不收了
就收4萬
連啥精神賠償也不收了
好奇怪 他回答一直變
害我都很好奇
說啥她們韌帶發炎還沒好
所以休到2個禮拜
現在她叫我先籌錢
等好了就約個時間付錢 和解
他會給我薪資證明.診斷書.
最後再去警局填和解
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前天我有去調解委員會申請了
在9月17日
今天對方打給我
問我4萬元準備好了沒
我就說我有申請調解委員
他說 我申請那個幹嘛~
我就說下禮拜4要不要去調解
他說它不行~
他說禮拜2解決~
請問調解委員會能提前嗎
他說 跟我說4萬就好~
說啥 妳以為我開不出證明來嗎
現在雙方鬧翻了~
他說反正他告我 他一樣拿的到錢
他還說啥證明都開好了~
說啥好好說4萬不要
看樣子牠好像還想追加啥錢
重點來了
那天他開的證明要以哪個為準
當天就醫的診斷證明嗎
還是之後他有看中醫的診斷證明
上面要寫休養天數?
如果沒寫 要賠嗎
還有薪資證明會不會做假
他如果證明他1個月6萬
要不要強制有請假證明之類~
如果他有去上班
那我不是在幫他付薪水
他如果只是證明他1個月6萬
那我要賠嗎
我怕他有去上班
還有調解委員那張單有寫我要貸保險卡並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
但是我那時強制險過期 還要請她們來嗎
對方連請假都不願意
要我一定配合他~
他都跟我算全勤了
如果9/17他真的不行
是要在跟對方約時間嗎
現在已經不是錢的問題
我要看過所有證明才要賠
證明有問題
我絕對不當冤大頭
All Comments
By Christine
at 2009-09-14T11:28
at 2009-09-14T11:28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你強制險過期,屬強制險不理賠範圍,但被害人仍可向強制險的,特別補償基金會,申請同等ˋ同項的理賠金額,絕對不會影響受傷被害人申請理賠的權益。
事後再由基金會,代位向肇事車主[你]追償。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不論投保哪一家,理賠項目ˋ額度都完全一致。],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本案依你所述之現場"
你顯然難逃肇事主因"
且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
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恐怕只有挨打的份!
只要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By Victoria
at 2009-09-12T18:23
at 2009-09-12T18:23
很抱歉!問題已經被發問者自行移除,請回上一頁。
所以簡答︰重覆發問,標題略有不同,但內文完全相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車禍後續賠償
發問者:匿名
發問時間:2009-09-11 03:21:39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車禍後的後續問題
發問者:匿名
發問時間:2009-09-03 01:58:05
By Rachel
at 2009-09-15T05:36
at 2009-09-15T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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