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沒報警,想申請職災還能申請嗎? - 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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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11-12-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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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2/1日的時候車禍
當下覺得沒什麼大礙 只覺得腳很痛 對方計程車也沒怎麼樣
所以當下就各自走人了
但是當回到家之後 才發現腳流血 擦傷很嚴重
沒辦法走路
就在家裡先簡單止血 才去掛急診
到了醫院 護士小姐幫我做包紮傷口
之後回診了兩次 (但兩次醫生都只是簡單看一下 也沒指定醫生看
但是因為第二次之後 醫生沒告知什麼時候拆線(傷口有縫)
也沒說是否要持續換藥 只開給我藥膏??
主管聽到之後 就帶我去另一間診所看 就再也沒去第一間看了
但是因為職災需要醫生證明我就去第一間開診斷證明
可是因為不是第一次幫我看的醫生(那時是在急診)
當我看到診斷證明書上 只有標明傷口狀況
並沒有提到我右膝腫脹無法行走的問題
去請教醫生 醫生卻回說 今天是我第一次看到你 你就可以走路進來了
我也不知道怎麼開證明... 叫我不然找第一次幫我看的醫生幫我開
問題是~ 第一次掛門診時 那位醫生草草看一下 尚未說到膝蓋的事 他就走了?!
找他開 不也是一樣= =??
所以第一階段的診斷證明沒有註明須在家休養幾天 這樣可以嗎?
第二個問題
因為我當時沒有報警 也沒有留下任何在場的證人資料 或另一方資料
只想著趕快回家 (離家很近)
去急診室之後 也沒去警察局備案...
但是我爬文很久~ 有的人說 即使未報警也可以申請的到 有的人說不可以~
如果現在去調閱當時的監視器的話 還可以嗎?
有去看過該路段有監視器 我要怎麼跟警察說呢?
因為將近一個月沒上班 怕沒薪水可領@@~
希望大家能幫幫我>"<
謝謝你們!!

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1-12-27T16:00

問題是~ 第一次掛門診時 那位醫生草草看一下 尚未說到膝蓋的事 他就走了?!找他開 不也是一樣= =??
所以第一階段的診斷證明沒有註明須在家休養幾天 這樣可以嗎?
這樣是可以的
職業災害薪資補償並非以 須在家休養幾天 為依據

有開立受傷當日的診斷證明即可.很多事故受傷當日並沒有就診
治療的案例也很多

第二個問題
因為我當時沒有報警 也沒有留下任何在場的證人資料 或另一方資料只想著趕快回家 (離家很近)去急診室之後 也沒去警察局備案...
上下班交通事故視為職業災害並沒有規定須報案.所以不需調
監視器.也不需去補報案

申請上下班職業災害補償主要在於

一. 公司的認同

當員工受傷向公司反映是上下班交通事故時.如公司認同
則即為職業災害.在此也會有二點問題
1. 員工是否有違反交通事故.

如有當場報案則依雙方肇事發生情形由司法機關判定.
如無報案則依

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6日台(76)勞動字第4763號函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凡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
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勞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傷而申請工傷假時.應就發生之實際情況.詳
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惟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得予查證
如公司認同員工所陳述即為上下班交通事故職業災害
2. 員工有無處理私事而受傷害


如舊員工陳述時間點上無處理私事則為上下班交通事故職業災害

二.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申請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需備文件

http://www.bli.gov.tw//sub.aspx?a=%2fxpCnEjay8g%3d
傷病給付申請書

傷病類別 □1 職業傷害 □2 職業病 □3 普通傷害 □4 普通疾病
勾 1. 職業傷害

傷病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100 12 01

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取得薪資(或報酬)情形 □1.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2.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3.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不得請領,惟請下列假別者仍得請領給付,請勾選:□特休假 □排休 □彈性假 □輪休假 □加班補休) □4.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視公司是否 給薪 情形勾選

申請因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及日數 □連續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已恢復工作期間,請勿提出申請以免觸法 □斷續計 日
需依

1. 實際不能工作日期
2. 治療期間 ( 有實際治療日期 . 即為診斷證明 )

如治療到 12 31 痊癒 101 01 01 開始上班.則診斷證明開立到
12 31 申請書填寫
申請日期 12 01 ~ 12 31 如為下班事故則填寫 12 02 ~ 12 31.

□ 執行職務□ 上下班事故□ 公出事故□ 其他
勾 □ 上下班事故
空白處填寫事故發生原因
事故發生需是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34dx7RjjCI%3d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 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
駕駛車輛。
七.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http://www.bli.gov.tw//sub.aspx?a=QjcFu12hz6Y%3d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九)經警察等有關機關處理者,請填明機關全銜(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檢附):
此欄位空白

□有 見證人 □無
勾 無 見證人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1011122404...




2011-12-26 19:29:41 補充:
http://www.bli.gov.tw/sub.aspx?a=tKklQw1DeXY%3d
11. 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取得補償費用者,如何辦理請領傷病給付?
2011-12-26 19:29:54 補充: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21日台89勞保3字第0005758號函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中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標準,與工資不同,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領薪資」。故被保險人已受領補償費用,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至雇主已先行支付之補償費用,仍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向該名員工或其受益人要求予以抵充,雙方如有爭議,因涉及勞動基準法問題,建請向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之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處理。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1-12-26T06:09
請教大師:
□4.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已獲僱主補償薪資 仍可請領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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