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金額~處理 - 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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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老公在9月份發生ㄌ車禍
事由
他那天要ㄑ上班時(車速50多未超過60)
看見依台小轎車.從支道出來
要過對面車道進入小巷中
我老公他在幹道
他看見來不及.煞車連人帶車飛出去
下一秒腳就在他的輪子下面
那時小轎車沒停車(也沒踩油門)
把我老公的腳壓在車輪下
拖行了10多公尺他才停了下來(他說他並不知道)
腳背被拖到都沒肉了
後來有叫警察來量.後來我老公住了23天的院
手術了ㄧ次(植皮手術)
到現在已經4ㄍ多月了.還沒有和解
因為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跟態度都不是很好
保險公司說要陪我ㄇ17萬.可是我總覺得他ㄇ沒那ㄍ誠意
所以未和解再加上我老公他過ㄌ3個月了
他的腳都還沒有好還凹一個洞再那邊
醫生說要在第2次手術(現在還在復健中)
對方雖然我們住院都有來看
可是事後和解耶只是問一兩

All Comments

Damian avatarDamian2010-01-09
發問匿名大大妳好,以下針對妳的問題做稍稍複雜解說,請參考之:
雙方之行為可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二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依發問大大所述路口,對方為本件事故主要肇事因素:『涉嫌支線道車(停字)未讓幹線道車先行』;而己方因行經路口,不管有無看到對方或已閃避,均為肇事次要因素之:『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
車禍事故理賠有二
【一】無過失主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有受傷即可申請理賠「20萬內、殘廢另依等級最高150萬」。
1、醫療收據:例如掛號費、診斷書費等(附正本收據或副本蓋「與正本相符」)。如果妳先生本身有其他保險(意外險、勞保),亦可重複、多方申請理賠(重複收據及診斷書)。
2、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以至合格醫療院所,總金額兩萬為限。
3、看護費用:聘請特��
Edwina avatarEdwina2010-01-10
依據法院判定
薪資證明:一定要確實有工作者,才有此項補助金.
要公司開薪資證明單並且由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
無薪資者只能申請在家療養金:依據內政部生活津貼補助金
98年最低生活費台北市14,558台北縣10,792高雄市11,309金門縣連江縣7,400其他縣市歸屬為台灣省9,829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0-01-08
車禍首要釐清肇事責任,
其他再評估自身的損害賠償額度,
有專家已經回答了,
不清楚再上我部落格參考處理流程,留言或跟我聯絡...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0-01-09
1.到現在已經4ㄍ多月了.還沒有和解因為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跟態度都不是很好保險公司說要陪我ㄇ17萬.可是我總覺得他ㄇ沒那ㄍ誠意所以未和解再加上我老公他過ㄌ3個月了他的腳都還沒有好
.肇事者與被害者會被保險公司玩弄於利益,受害者是肇事人和被害人,因為肇事者有刑期的壓力和關人,保險公司可不負責。
2.被害者求償的金額及各種項目,保險公司採取的政策是不賠,因為他們是私人公司,更不會幫你請律師來協助處理,所以透過法院的判決書合情又何理,保險公司才會如數賠償,因為他們要遵守法院判決的效力。
3.刑事告訴期六個月之內,超過一無所有(含調解),損害賠償兩年,要繳裁判金,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不用,如果要跟你和解的話早就和解了,不會拖過告訴期,保險公司採取的是不合乎常理政策,及刁難政策,所以還是透過法院比較有效力,速度快,也還你自己的清白利益公道。
事情都需要(時間)和(人工)(人力)去比對=判定資料內容及引證的法條..及所有的法源及修正的法律變動的資訊=構思=排列組合=及當事人的陳訴意見=經驗都需要(時間)去比對引證=用人工比對如何在法律上保護=自己的權益=人是很現實的?在法律上常遇到這樣的個案,
爭取機會和希望.
2.[不爭取機會是等於零]=領域=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