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金額多少算合理 - 工作
By Liam
at 2010-04-22T00:00
at 2010-04-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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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7日我媽騎機車發生車禍~對方是小貨車(上班期間)
剛好那ㄍ路口沒有紅綠燈~~但筆錄做完後.警方說我媽應該要讓對方先行(因地面上有標示吧.還有我媽沒有駕照) .而對方有超速的錯(應注意而不注意).此次車禍我媽左手舟骨骨折(用石膏固定).對方沒有受傷.現在目前要跟對方談和解(他的車有保第三責任險.國泰的)我媽已經67歲.無工作.診斷書上說要復健6個月.不宜負重6個月.生活上很不方便.後來保險人員有跟我談.看了診斷書和一些醫療單據.說只賠償6萬元我覺得這金額太少了~骨折ㄝ~而且造成我媽身心受創和生活上的不便.況且對方也沒有什麼表示~真的有考慮上法院告對方傷害兼民事賠償.對方是業務上過失.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額部份我覺得大概是15~20萬(因為還包括未來ㄉ復健和買健康食品)我要求這金額會很過份嗎?因為經神撫慰金的部分沒有一定ㄉ評斷標準.
如果我去法院告~對我是有利還是不利呢?
當然我會先跟對方說~~看他們意思如何 我在做決定~
如果以這個案例來講~~對方金額部份大概要賠多少?
法院判的話又會是多少ㄋ?
剛好那ㄍ路口沒有紅綠燈~~但筆錄做完後.警方說我媽應該要讓對方先行(因地面上有標示吧.還有我媽沒有駕照) .而對方有超速的錯(應注意而不注意).此次車禍我媽左手舟骨骨折(用石膏固定).對方沒有受傷.現在目前要跟對方談和解(他的車有保第三責任險.國泰的)我媽已經67歲.無工作.診斷書上說要復健6個月.不宜負重6個月.生活上很不方便.後來保險人員有跟我談.看了診斷書和一些醫療單據.說只賠償6萬元我覺得這金額太少了~骨折ㄝ~而且造成我媽身心受創和生活上的不便.況且對方也沒有什麼表示~真的有考慮上法院告對方傷害兼民事賠償.對方是業務上過失.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額部份我覺得大概是15~20萬(因為還包括未來ㄉ復健和買健康食品)我要求這金額會很過份嗎?因為經神撫慰金的部分沒有一定ㄉ評斷標準.
如果我去法院告~對我是有利還是不利呢?
當然我會先跟對方說~~看他們意思如何 我在做決定~
如果以這個案例來講~~對方金額部份大概要賠多少?
法院判的話又會是多少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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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at 2010-04-25T03:02
at 2010-04-25T03:02
剛好那ㄍ路口沒有紅綠燈~~但筆錄做完後.警方說我媽應該要讓對方先行
無號誌路口路權研判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2款規定: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可於事故一個月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釐清雙方肇責。
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因地面上有標示吧.還有我媽沒有駕照) .而對方有超速的錯(應注意而不注意).
無照為行政罰,就是有罰單.無照與車禍的發生及路權的研判無絕對相關;而對方是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減速慢行或超速的情形,應視個案具體認定.
此次車禍我媽左手舟骨骨折(用石膏固定).對方沒有受傷.
傷者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現在目前要跟對方談和解(他的車有保第三責任險.國泰的)我媽已經67歲.無工作.診斷書上說要復健6個月.不宜負重6個月.生活上很不方便.後來保險人員有跟我談.看了診斷書和一些醫療單據.說只賠償6萬元我覺得這金額太少了~骨折ㄝ~而且造成我媽身心受創和生活上的不便.況且對方也沒有什麼表示~真的有考慮上法院告對方傷害兼民事賠償.對方是業務上過失.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額部份我覺得大概是15~20萬(因為還包括未來ㄉ復健和買健康食品)我要求這金額會很過份嗎?
這麼會過份呢?本應將未來復健的醫療費用等列入損害請求.
因為經神撫慰金的部分沒有一定ㄉ評斷標準.
是的,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但仍應列入請求.其金額可自行評估,骨折(看部位)約數萬元之間.
如果我去法院告~對我是有利還是不利呢?
絕對有利.
當然我會先跟對方說~~看他們意思如何我在做決定~
如果以這個案例來講~~對方金額部份大概要賠多少?
法院判的話又會是多少ㄋ?
不一定,各項請求均應提供相關證明,且相同傷勢對不同當事人必有不同的損害.
如看護費用及工作損失的有無?期間長短?
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供你參考並請自列明細即可。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
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四、看護費用:
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須有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另可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計。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五、慰撫金: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By Gilbert
at 2010-04-23T08:12
at 2010-04-23T08:12
By Elma
at 2010-04-24T21:00
at 2010-04-24T21:00
我有認識的有幫人代辦這個
不知道你有沒有需要~
有需要可以來信 我可介紹給你~
By Ivy
at 2010-04-23T01:30
at 2010-04-23T01:30
2、惟須注意者是檢察官偵查結果,若認肇事者無罪而對其為不起訴處分時,此時僅告訴人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之翌日起七日內提出再議(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I項)故不論被害人死亡與否,均應由得為告訴之人向警察局或檢察官為告訴之表示,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
3、告訴人對於法院之判決不服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可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一般而言,除非顯無理由或已不得上訴者,否則檢察官均會提出上訴。 被告獲無罪判決時,告訴人於接獲刑事判決之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請檢察官上訴,刑附民部分則向法院提起上訴(但需有請檢察官上訴才可提刑事附帶民事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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