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告過失傷害 - 醫生
By Michael
at 2013-09-04T00:00
at 2013-09-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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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9日我在木柵的木柵路與興隆路十字路口與人發生車禍,
我與X先生都是騎機車,因路口的交通警察指揮交通,示意我這方向的車子停止,
要讓對向的車子能左轉,對方在我前面緊急煞車,而我車速過快又沒保持距離而煞不住撞上他。(機車的車頭撞到對方車牌的右邊)
X先生被我撞倒而我也跌倒了,我的機車倒的時候也波及到旁邊一位Y先生的機車,導致他也跌倒。
當時交通警察馬上報警,救護車也馬上趕到,但我們三人只有我有明顯的外傷,他們兩人都沒有,所以都沒給救護車載去醫院。
到警察局作筆錄時,X先生說他感覺腰部開始有些疼痛,在做完筆錄後我跟父親帶他去萬芳醫院急診,檢查後醫生說是無大礙。
開始跟他調解賠償的事宜,本想讓我認識的車行幫他修車,但他堅持要把車送去南港他認識的車行修理,在交涉過後我同意了。
當天晚上對方把估價單給我金額7千多元,他說如果我同意這金額的話,他要請車行把外殼拆掉看內部有無損傷,聽到這句話我覺得不合理就調解破裂了。
隔了幾天我父親跟他父親溝通後,他打了電話約我父親去南港車行談,我父親去了但還是交涉無效,我父親很生氣的跟他說不想跟他談了,叫他去告我讓我們去法院講。在這之後我就沒接過他電話,我也沒打電話給他。(事發之後的幾天,他有在電話中跟我說腰部疼痛,而我給他的回答是請他先自己去看醫生再開證明,真的有傷的話我會負責)
他對我提告之後,第一次去法院檢察官要我們去調解,但因為我的疏忽沒收到通知單而錯過了,我得知之後馬上傳了一封簡訊給他講明沒去的原因並表達歉意,希望能再次調解,經過他同意之後我向區公所申請調解。
區公所要我問他7月18日是否可以出席調解,但我打了一天的電話都沒接也沒回電,到了晚上9點多才接到他的電話,我就口頭跟他約了7月18日,隔天我去區公所申請時,區公所說18日已經排定行程了要改25日,並且承諾會寄通知單給雙方,所以我就沒再通知他。7月12日我收到了通知單,但他還是照著約定18日到區公所,沒看到我就打電話來質問我,口氣非常的不好,說他沒收到通知單,我解釋也聽不進去,直說我沒誠意。
現在我收到了一張簡易判決處刑書,上頭寫著我犯了刑法第284條第1項,接著我又收到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頭寫著要我賠74896元並且要年息百分之五的利息,現在又收到了法院的傳票,10月4日要開庭。
我真的感到很無助很煩惱,我對法律一無所知,我只知道他的車子只有些微的擦傷,人在我跟他幾次交涉的過程中並無不適,但他卻要求那麼多錢,這其中修車費2萬7 因傷而沒去上班11天日薪1200 看傷吃中藥花了2萬多 ,我負債累累根本付不出來阿,而且我真的覺得很不合理。
能請了解法律的達人為我指點迷津嗎?我到底應該如何應付這事情?怎樣處理才是對我最好的選擇?我與另位Y先生有和解,Y先生對這事情有幫助嗎?我真的好怕有前科,還有一大筆的罰金。
請大家幫幫我~~!!!
PS:事發當時我的保險剛好過期數天,所以沒有辦法理賠。
我與X先生都是騎機車,因路口的交通警察指揮交通,示意我這方向的車子停止,
要讓對向的車子能左轉,對方在我前面緊急煞車,而我車速過快又沒保持距離而煞不住撞上他。(機車的車頭撞到對方車牌的右邊)
X先生被我撞倒而我也跌倒了,我的機車倒的時候也波及到旁邊一位Y先生的機車,導致他也跌倒。
當時交通警察馬上報警,救護車也馬上趕到,但我們三人只有我有明顯的外傷,他們兩人都沒有,所以都沒給救護車載去醫院。
到警察局作筆錄時,X先生說他感覺腰部開始有些疼痛,在做完筆錄後我跟父親帶他去萬芳醫院急診,檢查後醫生說是無大礙。
開始跟他調解賠償的事宜,本想讓我認識的車行幫他修車,但他堅持要把車送去南港他認識的車行修理,在交涉過後我同意了。
當天晚上對方把估價單給我金額7千多元,他說如果我同意這金額的話,他要請車行把外殼拆掉看內部有無損傷,聽到這句話我覺得不合理就調解破裂了。
隔了幾天我父親跟他父親溝通後,他打了電話約我父親去南港車行談,我父親去了但還是交涉無效,我父親很生氣的跟他說不想跟他談了,叫他去告我讓我們去法院講。在這之後我就沒接過他電話,我也沒打電話給他。(事發之後的幾天,他有在電話中跟我說腰部疼痛,而我給他的回答是請他先自己去看醫生再開證明,真的有傷的話我會負責)
他對我提告之後,第一次去法院檢察官要我們去調解,但因為我的疏忽沒收到通知單而錯過了,我得知之後馬上傳了一封簡訊給他講明沒去的原因並表達歉意,希望能再次調解,經過他同意之後我向區公所申請調解。
區公所要我問他7月18日是否可以出席調解,但我打了一天的電話都沒接也沒回電,到了晚上9點多才接到他的電話,我就口頭跟他約了7月18日,隔天我去區公所申請時,區公所說18日已經排定行程了要改25日,並且承諾會寄通知單給雙方,所以我就沒再通知他。7月12日我收到了通知單,但他還是照著約定18日到區公所,沒看到我就打電話來質問我,口氣非常的不好,說他沒收到通知單,我解釋也聽不進去,直說我沒誠意。
現在我收到了一張簡易判決處刑書,上頭寫著我犯了刑法第284條第1項,接著我又收到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頭寫著要我賠74896元並且要年息百分之五的利息,現在又收到了法院的傳票,10月4日要開庭。
我真的感到很無助很煩惱,我對法律一無所知,我只知道他的車子只有些微的擦傷,人在我跟他幾次交涉的過程中並無不適,但他卻要求那麼多錢,這其中修車費2萬7 因傷而沒去上班11天日薪1200 看傷吃中藥花了2萬多 ,我負債累累根本付不出來阿,而且我真的覺得很不合理。
能請了解法律的達人為我指點迷津嗎?我到底應該如何應付這事情?怎樣處理才是對我最好的選擇?我與另位Y先生有和解,Y先生對這事情有幫助嗎?我真的好怕有前科,還有一大筆的罰金。
請大家幫幫我~~!!!
PS:事發當時我的保險剛好過期數天,所以沒有辦法理賠。
All Comments
By Franklin
at 2013-09-05T16:56
at 2013-09-05T16:56
2.你們應該有車禍分析研判表就知道雙方肇責.若對方沒有肇責你就要負全責.你沒有強制險及第3人責任險就只有自掏腰包賠償對方.但對方還是可先申請你的強制險理賠.保險公司會再向你代位求償的.你們可請當地民代表如議員.村里長.鄉民代表幫忙協調溝通談和解.能和解就和解.
強制險部份.強制險醫療險上限20萬可分次申請二年內可向保險公司申請.依實際狀況開斷診斷書
1.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
2.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3.交通費:指轉診費或往返門診之交通費用.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
4.看護費用:以傷勢狀況而定,須由醫師開斷診斷書。每日以1200元為限.但不得超過30日5.其他費用: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5.其他費用: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第3人責任險. 1.工作損失.須由醫師開立診斷書以及自身的薪資證明
若無法提出薪資證明.則可依勞工最低薪資19047作為參考
2.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3.財產損失.只要是因此場車禍所造成的損之皆可列為財產損失.
如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
4.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慰撫金賠償之計算.並無具體基準.應斟酌當事人兩造身分.地位.資力.被害人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指數.加害人態度及其他核定之數字.
5.其他損失.強制險以外.所支出的費用.刑法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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