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該如何和解 - 工作
By Doris
at 2012-02-20T00:00
at 2012-02-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跨年前..我在上班的途中發生車禍..倒致我脊椎第6節骨折
醫生說我3個月骨頭才會正常癒合加上.事後調養可能半年以上至一年無法正常上班
對方有保汽車全險..
那我該如何何對方提出和解..
從事美髮工作的我....,平均一個月的收入有3萬
我該提出那些證明跟對方要求賠償...?
請各位朋友有這方面的知識..請幫幫忙該如何處理..謝謝!!
已更新項目:
謝謝林老師及另一位朋友的回應~~
我有做車禍的釐清及肇事責任的歸屬
因我是路對方是巷..所以路權行駛權以我優先..
關於精神賠償我該如何計算會比較合理..?
如果我提出的求償金額是合理範圍而對方無法負擔時...?
我又該如何處理..?
醫生說我3個月骨頭才會正常癒合加上.事後調養可能半年以上至一年無法正常上班
對方有保汽車全險..
那我該如何何對方提出和解..
從事美髮工作的我....,平均一個月的收入有3萬
我該提出那些證明跟對方要求賠償...?
請各位朋友有這方面的知識..請幫幫忙該如何處理..謝謝!!
已更新項目:
謝謝林老師及另一位朋友的回應~~
我有做車禍的釐清及肇事責任的歸屬
因我是路對方是巷..所以路權行駛權以我優先..
關於精神賠償我該如何計算會比較合理..?
如果我提出的求償金額是合理範圍而對方無法負擔時...?
我又該如何處理..?
All Comments
By Quanna
at 2012-02-21T20:28
at 2012-02-21T20:28
3.財產損失:只要是因此場車禍所造成的損之皆可列為財產損失。如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4.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慰撫金賠償之計算,並無具體基準,應斟酌當事人兩造身分、地位、資力、被害人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加害人態度及其他核定之數額。 (這部分需自行評估,或寫信給我幫你分析,再者自行提出後,交由法官給予合理的判決)5.其他損失:強制險以外,所支出的費用均屬之。以上五點須以雙方肇事責任而論。肇事比例依雙方協議為主,坊間有個不成文的規定,主次因以七三論供你參考。 如果雙方到最後仍無法達成共識時,我方可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證明]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 此舉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 祝你早日康復,後續若遇到相關車禍理賠或訴訟問題,都可問我,加油~林老師的小提醒:車險的重要性(尤其是社會新鮮人)近期多起事故,皆因無車險,需自行面對理賠而煩惱。行駛汽、機車,在職場上奔走,難免會有交通事故發生,除了[強制險]之外,都要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傷害險、財損險],方可由專業理賠出面協助處理,避免被龐大的理賠金所困擾,而走向訴訟,傷神費時。
2012-02-20 17:53:46 補充:
目前我方傷勢狀況如何?
2012-02-21 10:44:46 補充:
建議你先開你理想的金額,若是對方覺得太高,雙方在去喬。
By Gary
at 2012-02-21T04:56
at 2012-02-21T04:56
匙厧剸唖勉哅丶僌
By Necoo
at 2012-02-23T09:19
at 2012-02-23T09:19
因字數限制所以無法全數轉載.可至以下網址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E5%B8%8C%E6%9C%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日至同年4月13日、99年4月15日 至同年7月18 日聘請本國看護照料,因而支出看護費用共241,600元 等情,已為被告所不爭執(見上開兩造不爭執事項3.(3) 、本院卷(一)第46頁請求項目說明表),可見,原告如聘 請本國看護人員照料之,需支出看護費約為每日2,200 元、每月66,000元,與本件原告聘請外勞監護工照料而 需按月支出看護費(包括就業安定費、健保費、人身意 外保險等)20,981元(見上開兩造不爭執事項3.(4))及 伙食費4,500元,兩者相加不過為25,481元。將原告聘 請本國看護與外籍監護工所各自支出之費用兩相對照以 觀,益見原告主張其聘請外籍看護工而需支出每月伙食 費用4,500元,應屬可採,被告否認該項費用,要屬吹 毛求疵之挑剔行為,並不足採。 (2)承上所述,原告請求自99年7月18日 至100年3月11日聘 請外國看護照料而支出外勞伙食費,該段期間應為7個 月又22日(自99年7月18日 算至100年2月17日計7個月, 自100年2月18日算至100年3月11日計22日),每月以 4,500元計算共34,800元【計算式:4500x(7+22/30) =34800),原告請求該段期間伙食費用支出超過上開金 額部分,尚不足採。 (3)另外,被告應自100年3月12日至原告死亡為止,按月給 付原告關於外籍監護工伙食費用之損失4,500元。 3.出院後之門診費用按月以1,275元計算: 原告主張其於100年3月12日出院後仍須持續回醫院回診治 療至生命終了為止,為被告所不爭執(見上開兩造不爭執 事項3.(5)),堪認屬實。原告又主張其因此所支出之門診 費用按月以1,275元計算,雖為被告所否認。惟兩造於本 院10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既曾協議就本項爭執,同意 函澄清醫院太原院區、長青中醫診所查詢結果為準等語( 見上開兩造不爭執事項3.(5)),本院依兩造協議意旨函各 該醫療機構查詢結果,長青中醫診所先於100年9月30日回 覆「…曾和英在本診所的醫療費用明細…從5月13日 至9月 26日共3,720元,故曾和英除終生無法工作需24小時有人 照顧外,其平均每月在本診所針灸12次,每月平均花費台 幣1,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7頁),又100年11 月11日函覆「依上次函復所附病歷影本資料顯示,曾和英 於100年5月13日初診開始,5月份來治療10次、6月份10次 、7月份13次、8月份13次、9月份10次,每次繳交掛號費+ 部份負擔約50-100元故平均每月花費約1,000元。…」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246頁);又澄清復健醫院(澄清醫院 太原院區)亦於100年10月7日以復醫字第00080號函復「 …目前患者(指原告)為維持肢體活動力,仍持續於本院 復健治療中。於本院平均每個月門診二至三次,復健治療 每月約14次。每一個月平均支出之醫療費月約1,000元至 1,200元(係以患者健保身分之掛號費及部分負擔)。」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8頁)。準此,依上開長青中醫診 所及澄清復健醫院覆函內容,足見,原告主張其自100年3 月12日起至生命終了之日止,每月支出之門診費用以1,27 5元計算乙節,應堪採信。
By Selena
at 2012-02-22T16:07
at 2012-02-22T16:07
在現今高度發展的法治社會中,對於相關法律一知半解的民眾,往往因不知所措而喪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如透過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服務,即可免除不必要的時間及金錢之浪費。 立律有鑑於此,以視眾人如親的態度,透過專業的法律諮,守護您及家人的權益,使您的生活更安心、放心,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與權利。 上了法院,就是雙方互揭瘡疤的開始,判決過程中,又有太多不可知的變數,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其把力氣花在上法院打官司上,不如花心思好好解決和對方的爭執,把時間花在有生產力的事上。立律,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事前防範,事後補救」為服務會員之宗旨及目標
立律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li-liu
By Valerie
at 2012-02-20T19:38
at 2012-02-20T19:38
建議你先療傷,等傷勢穩定後再談會比較有保障,可避免後續傷勢惡化時求償困難.
協調的部分,請先向警方免費申請(現場圖’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這是提供調解委員釐清雙方責任比例用.
在協調的時候,調解委員會詢問妳欲求償的金額,是故建議你在調解前,務必列舉求償明細以及備妥相關資料佐證.
倘若無法和解,就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證明),再去找當初警員提出告訴,請他協助製作刑事筆錄.(事故後六個月內)
祝你早日康復,順利和解.
後續有車禍處理或申請理賠上的疑問歡迎來信諮詢.
提醒你,因車禍受傷所花費的健保醫療以及門診交通費用,都可以申請強制險的理賠喔
By Lydia
at 2012-02-21T05:42
at 2012-02-21T05:42
備妥【診斷書】、【醫療費收據】、【薪資明細表】或【扣繳憑單】、【車損勘修估價單】、看護人員【薪資明細表】或【扣繳憑單】或【收據】。另可主張精神撫慰金
Related Posts
101學測申請長庚護專
By Callum
at 2012-02-20T00:00
at 2012-02-20T00:00
關於殘障津貼的條件限制
By Mia
at 2012-02-20T00:00
at 2012-02-20T00:00
我40歲離婚,嘉義縣,持有重度殘障手冊,無子女,不動產房屋260元,有一部1600cc的車子,父親已過世,媽媽和哥哥住,在彰化縣。
請問 ...
有請專家幫解命盤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2-02-20T00:00
at 2012-02-20T00:00
101年學測申請銘傳大學會計系(急)
By Mary
at 2012-02-20T00:00
at 2012-02-20T00:00
多發性硬化症讓我人生翻轉
By Isabella
at 2012-02-20T00:00
at 2012-02-20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