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請警察代轉調解委員會 - 工作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09-02-0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和男友於1/1騎車直行被對方左轉車撞上,我們雙方都是綠燈,我們是綠燈直行,對方是綠燈左轉,沒有先讓我們直行,把我們撞倒後,路人有報警,後來是救護車先到,因為我傷的較重,左腳整個腫起來,無法走路,於是我先去醫院,男友和對方留在現場,對方老婆陪同我去醫院!
到醫院時有先去照X光,醫生說只有挫傷和韌帶受傷,骨頭沒事,後來我男友和對方到醫院後,我問男友情況,他說他和對方寫私下和解!
事後到現在已經一個多月了,對方都不聞不問,只有1/1當天送水果和藥膏,1/2晚上來通電話關心,事後就都沒下文了!
接著我去看中醫,看了半個月,1月中旬時,中醫院長發現我怎麼會久久無法消腫,建議我再去照一次X光(須自費800元),院長看完X光片後,發現腳掌上方和骾骨的骨頭有裂開,所以才會一直無法消腫,事後我有打電話給對方,告知他這個情況,對方也說他會付醫藥費,但是到現在已經2月初了,對方還是都沒有電話關心!
2/2我姊姊幫我打電話給對方,對方也說會來電關心,到今天2/4還是我主動打去的,我告訴對方,我無法上班,因為無法走路,還要搭計程車或麻煩朋友送我去中醫複診,對方一直推託他因為很忙,所以才無法打給我,我告訴對方說我已經申請調解委員會了,對方說好阿~那就等調解委員會通知吧!對方說他會請他的保險公司去處裡,請問,我能請求他賠償嗎?除了醫藥費以外,可以請他賠償我無法工作的損失嗎?我的勝算大嗎?謝謝!
Update:
男友和對方並無私下簽和解書,只有在警察單子上記錄要私下和解而已!
現在我是要直接提出告訴?還是要等調解委員通知呢?因為調解委員是透過警察幫我聯絡的,警察說最慢1~2星期會通知雙方!
我有問警察對方的資料,警察只願意給車號和聯絡電話,不願給對方地址,因為這樣我連寄存證信函或提告都不行!
我要申請確實肇責的話是我本人要去當初處裡的交通隊申請嗎?申請的話大約多久會知道呢?
若提告的話訴訟費用是由誰支付呢?訴訟期大約是多久會判決呢?

All Comments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09-02-04T03:35
本案路權還是屬幹道車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即可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到醫院時有先去照X光,醫生說只有挫傷和韌帶受傷,骨頭沒事,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後來我男友和對方到醫院後,我問男友情況,他說他和對方寫私下和解!

已寫下和解?

內容ˋ條件為何?

若真已達成和解的話,妳男友的部份可就沒話可說囉!

民法第738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
民法第737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縱使是私下的和解,縱使沒其他證人,只要是雙方當事人,親自簽名用印的和解書,都屬有效ˋ都具有法律效率的。
我告訴對方說我已經申請調解委員會了,對方說好阿~那就等調解委員會通知吧!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對方說他會請他的保險公司去處裡,
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們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你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請問,我能請求他賠償嗎?除了醫藥費以外,可以請他賠償我無法工作的損失嗎?
當然能!

妳男友跟對方和解,與你無關,你同時有權對妳男友和對方求償ˋ提告。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不是商品交易,不要想太多!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我的勝算大嗎?謝謝!
我們稱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你們還是趕快在追訴期限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也是你的最佳籌碼。
現在對方最怕的就是你們對他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對方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三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9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09-02-05T08:25
上面回答者說的都是最好的ㄧ面!但是事實跟現實通常是兩回事!
我前幾個月也發生跟你們ㄧ樣的事,因為對方是左轉!而且對方
撞你們,於情於理都是你們贏!但是鑑定報告上不會說全部是對
方的錯!你們的肇事原因是未注意前方車輛狀況!
對方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但是對方的錯比較大!
妳男友沒有簽和解書!那就OK!因為口頭上的都不具法律效力!
只要你把去醫院的收據留著就好了!你別想說去調解委員會!
而且你是比較有理的ㄧ方!他就會完全賠你!他也有權拒絕!
還且大都會拒絕!且他如果有保險員跟去會更麻煩!
建議你叫你男友態度強硬依點!而且!!!!!不要去鳥調解員跟保險
員!直接對著他說!比較有利!ㄧ開始價錢可以提高一點!
讓對方去殺!就說計程車錢,醫藥費,精神賠償(可以提高一點)!
工作也可以!叫你主管幫你簽個名就好了(某某某在哪工作因車禍請假無法上班*/*~*/*)
他如果說這不能算正式文件,別理它!你就說不然你只好提告了!
警察通常只能給聯絡方式!地址當然是不能給的!那是規定!
要申請確實肇責,勸你別申請了!那要錢!而且很貴!還要自負
申請要跟監理所請(警察沒說?)因為已經知道是對方錯了!
就沒必要了!他如果死不認錯!或不賠錢!告他!不過律師費自付!
訴訟費用,當然也是自付!還都貴的要命!!
就好就是在調解時解決!析望有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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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09-02-06T17:23
現在說這有點晚,但是大家車禍如果有撞到身體導致病痛,建議不要一開始就簽和解書會比較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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