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跟理賠 - 警察
By Sarah
at 2010-05-03T00:00
at 2010-05-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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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騎機車從左後方被一個送便當的撞,他撞到我之後他的車又撞到一旁停在路邊的小貨車,他的機車卡在小貨車下,因為我的機車倒在路中,所以移了車,後來警察來做筆錄,我跟他說我當時直行靠右(因為要彎進公司大門)時速不快(約20-30),後來就被他從左後方撞倒,我的車右邊都是擦傷,他的車因為又撞到小貨車,結果車子變形了;除了車子比較嚴重之外,我們兩個都是擦摥;事後我拿了現場圖跟初步分析表,分析表上只寫了對方疑似車速過快(自稱時速70公里),現場圖畫出來的跟我當時說的不一樣,警察畫的是我從左邊要切右邊,被他從右方撞到;和解的那天,對方找了一個保險人員,但他不是強制險的人員,好像是保險經濟人(專門在做車禍案件)的,因為對方是鄧園送便當的,他當時騎的是公司的車,有加保第三責任險,是可賠我的車和人的,可是我只有強制險,賠人不賠車,所以對方就拿現場圖來說我當時移動了機車,又說我沒打方向燈,我也有錯;如果送到了雙方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分析出來的結果是兩方各賠一半,那我還要跟他分攤他一半的車的費用,他的車巳經做報廢了,後來我說不然各修各的,就沒有結論不歡而散;
我想請問,這樣我有沒有錯,警察的現場圖又不能改,對方的態度又很惡劣,一台報癈的125cc機車如果要賠,是賠多少,萬一對方告上法院,我該怎麼辦?可以幫我解答嗎???謝謝.....
Update:
強制險人員有一定要到場談和解嗎?
我想請問,這樣我有沒有錯,警察的現場圖又不能改,對方的態度又很惡劣,一台報癈的125cc機車如果要賠,是賠多少,萬一對方告上法院,我該怎麼辦?可以幫我解答嗎???謝謝.....
Update:
強制險人員有一定要到場談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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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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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0-05-07T05:06
at 2010-05-07T05:06
上個月騎機車從左後方被一個送便當的撞,他撞到我之後他的車又撞到一旁停在路邊的小貨車,
依你所述,對方應是速度過快,未及反應而撞上我方,至於如何撞上,是此案的疑點。
第一 倘若是因為你的轉向疏忽,對方因車速過快往左閃避不及而撞上,那我方仍為肇事主因,須承擔較大的比例,對方為肇事次因。
第二 倘若對方因駕駛疏忽,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直接撞上,為肇事主因。
所以這部份只有當事人清楚,而你的發問中,並無法清楚了解,如研判表內容為何呢?
(僅寫超速?)在責任未釐清之前,都無法給予確切的建議,避免誤導。
我們兩個都是擦摥;
只要責任明確,有過失的一方,須負起[民事損害賠償]以及[刑事過失傷害]之責任。
現場圖畫出來的跟我當時說的不一樣,
研判結果以及現場圖是參考用,若與事實不符,才需自費[三千元]去[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後的意見書,於法才有其公證性。(鑑定的申請,研判表上有寫,攜帶身分證駕照影本、現場圖或初判表、印章或簽名)
在鑑定時,會有現場圖供雙方敘述事故的經過,只要誠實的說即可,若有疑惑可當下請委員說明。
另外,可在鑑定之前,先先評估其鑑定可否翻案的必要。
你可以把你要翻案的論點告知我,我來幫你評估可行性。
有加保第三責任險,
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即可委託理賠人員協助處理,由專業人士處理,方能確保當事人權益。
萬一對方告上法院,我該怎麼辦?
在責任未釐清之前,就走向訴訟,是非常不智的作法。
很可能會因此[雙輸],皆負起刑事責任。
但倘若對方已提出,那你也只能順著提出,而前提是,你要有受傷的証明,如[診斷證明書](驗傷單)。
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原因或違規事項]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事故後六個月內的時效)
傷者可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
強制險人員有一定要到場談和解嗎?
不會,此險種,只有在雙方送件時才會進行[收件審核]的理賠動作。
上述建議供你參考,倘若你嫌麻煩,其實可以試著與對方以各一半的責任相互賠償,而我方在協調之前,要清楚的列舉我方損失,如下述:
了解有哪些求償權益
受傷的一方可申請強制險,強制險是交叉理賠(不分肇責)可多次向對方產險公司申請。(二年內記得去申請)
(請依實際狀況列舉下述明細,重點在診斷證明書)
強制險 [醫療上限20萬•可分次申請]
• 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
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請至櫃檯多要幾份[副本]。
如:勞保、團保、意外、醫療險等
• 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 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大都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私人診所或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上限二萬。
受傷的一方皆可提出求償的項目如下:
1、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要有薪資證明]
•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期間。
2、 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3、 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4、 精神慰撫金:參照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工作收入、以及對家屬之影響程度與當地習慣等因素給付合理金額。(這部分需自行評估,或寫信給我幫你分析)
5、其他損失:請自行舉列。
1-5項補償須以雙方之肇事責任而論。
祝你早日康復,後續若遇到相關車禍理賠或訴訟問題,都可問我,加油~
By Todd Johnson
at 2010-05-04T21:37
at 2010-05-04T21:37
By Joseph
at 2010-05-04T15:21
at 2010-05-04T15:21
By Todd Johnson
at 2010-05-05T07:05
at 2010-05-05T07:05
而交通事故之肇事者若與主動受害者達成和解,法官可依刑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審酌科刑之輕重。因此倘若經審酌後,科以較輕之刑;但是如果被科以較輕之刑,同時又符合緩刑之要件時,就可能不必坐牢,獲得緩刑的機會。
如果肇事者只有毀損他人之物(未受傷),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處罰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屬於輕微犯罪,就算沒有達成和解,也可能獲得緩刑,或是得易科罰金,而不必入監服刑。
但是如果肇事者是酒後駕車,又造成人員傷亡,因為肇事者觸犯數罪名加重刑事責任,此時若達成和解,能爭取減刑的機會,不一定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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