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鄉民大家好~
小弟來請教一個問題~~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軍人是否算是第一款前段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的身分公務員呢? 上課老師只有舉例政務官或事務官 並沒有講到軍人這部分
所以來請教各位的看法~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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