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審法第1條及第5條之解釋 - 考試
By Kumar
at 2013-05-08T21:13
at 2013-05-08T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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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最近讀刑訴也遇到了同版友的問題
百思不得其解,希望能來板上求解QQ
關於軍審法的適用問題
我的理解是:
審判權的歸屬:原則:以審判時訂管轄法院(刑訴§1、軍審§1)
例外:軍人身分有變更時以發現時訂審判權歸屬(軍審§5)
因此
──X──入伍──X───退伍
犯罪 發現
此題之情形,實體法應按行為時身分適用法律
程序法應按軍審§5,身分有變更,故適用軍審法
我的問題是,95台非122號說,
「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第一項雖又規定:「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
,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
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第二項規定:「犯罪在任職
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依其立法體例,係在補充軍事審判
法第一條之規定,必現役軍人犯罪符合第一條之規範,始有該法條適用之可言。」
1.他說第五條是補充第一條的規定,
但第一條是指「現役軍人犯陸空軍刑法」(犯罪時為現役軍人)
而第五條是指「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兩者的規範對象不同。
所以符合第一條就不可能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行為時點不同),
故適用上第五條應理解為第一條的特別規定?
2.這整篇判決看下來,他的案例事實其實是:
──入伍──X────X───退伍───
犯罪 發現
(過失傷害,適用普通刑法之罪)
所以並非第一條的「現役軍人犯陸空軍刑法」,故不適用軍審法程序
故他認為應該由普通法院審判,但是這和第五條一點關係也沒有阿,為什麼要扯那段?
3.扯那段的結果造成:
──X──入伍──X───退伍
犯罪 發現
這樣的情形時,原本應適用軍審第五條,由軍審法院管轄,
但因為95台非122而改由普通法院管轄(這是邢政大上課講的,不確定有沒有抄錯)
而這跟這份判決的案例事實不同,我不懂為何會變成這樣,邏輯上真的理解不能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哪部分錯誤的,求板友們指正,我真的想不通這點QQQQQQQ
※ 引述《BBSGOD (春風和米粉)》之銘言:
: 甲於入伍前竊取乙營區之物,於退伍前又竊取丙營區物,即時被警查獲,
: 該二罪應由何機關審判?
: 關於入伍前竊取乙營區之物,而於退伍前被警查獲這一部分,
: 解題:因竊取乙營區係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之罪,
: 所以有軍審法第5條第1項之適用。
還有這題的解題也很怪,沒軍人身分應該不適用軍刑法吧?
適用軍審法第5條第1項是因為有身分變更吧?
: 我的問題:
: 因為95台非122判決,要適用軍審5I的前提是先滿足軍審1I的情形。
: 甲竊取乙營區之物的時候,並非現役軍人,也會有軍審1I的適用嗎?
: 軍審1I: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規定追訴、審判之。...
: 這句話的解釋,是1.犯軍刑法之罪以及2.追訴時為現役軍人 這樣嗎?
: 我以為軍審1I的解釋應該是行為時為現役軍人。
: 但是如果這樣解釋,軍審5I就沒有適用的可能了。
: 因為軍審5I是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
: 而犯罪的定義,依95台非122判決要旨,應該是指要符合軍審1I的現役軍人犯軍刑法
: 這樣又回到上面的問題了,現役軍人是指追訴時而非行為時。
: 以上是我的想法,請諸位有教於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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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3-05-11T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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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5-15T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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