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審法第1條及第5條之解釋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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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lowliet (阿啾)》之銘言:
: 3.扯那段的結果造成:
: ──X──入伍──X───退伍
: 犯罪 發現
: 這樣的情形時,原本應適用軍審第五條,由軍審法院管轄,
: 但因為95台非122而改由普通法院管轄(這是邢政大上課講的,不確定有沒有抄錯)
: 而這跟這份判決的案例事實不同,我不懂為何會變成這樣,邏輯上真的理解不能
: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哪部分錯誤的,求板友們指正,我真的想不通這點QQQQQQQ

前提是犯的罪非軍刑法的罪

如果是
入伍──X─-X─    這時依軍審第一條 普通法院審
犯罪 發現

  ─X──入伍─X─      這時依軍審第五條 軍事法院審
   犯罪 發現


明明是犯一樣的罪

第二種情形甚至我犯罪時還非軍人,結果竟然比軍人身分犯罪還嚴重,要依軍法審判

顯然不公平

所以95台非122是在處理第二種情形:
依其立法體例,係在補充軍事審判法第一條之規定,
必現役軍人犯罪符合第一條之規範,始有該法條適用之可言。


意思是說,第五條的前提是有第一條的情形

軍審法第一條: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


套進本案,本案犯的罪非軍刑法之罪,不在軍審第一條的範圍

根本沒有第五條適用

所以依普通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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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mes avatarJames2013-05-13
謝謝你,所以經95台非122限縮解釋,只有入伍前犯軍刑法
之罪,才有軍審第五條第一項的適用囉?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5-15
對...如果是非軍刑法罪,在軍審法第一條就被擋下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