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起訴?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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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北院考題

某甲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贓款車手,

經北檢檢察官偵辦後認為甲於110年1月底在台北提領被害人a之贓款

涉嫌加重詐欺取財罪,而於110年5月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訴 (下稱前案)

,北院審理期間 甲另因110年1月初 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

在基隆提領被害人b之贓款而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下稱後案

,基檢檢察官認為後按前案有數罪關係。

Q1:台北地院對於後案有無管轄權?

Q2:若基隆地檢檢察官,就後案對北院提起公訴,則北院法官應如何判決?


Q1

本來以為有刑訴第6條7條的適用 一人犯數罪 ,相牽連案件 得由

6條1項其中一法院管轄,但後案好像根本還沒起訴,

且犯罪地在基隆,應由基隆地院管轄才對,北院無管轄權

Q2

既然北院無管轄權主文應以不受理判決 程序駁回之

但又感覺是考刑訴265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要符合追加之訴是相牽連案件

相牽連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且繫屬法院 。

甲一人犯數罪 因此可以追加起訴,不過這樣好像又和第一題矛盾惹


不知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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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wig avatarHedwig2023-04-14
你忘了還有第15條的存在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23-04-18
問有無管轄,不就是假設起訴後…否則控訴原則下,任一間
法院都無管轄?
Necoo avatarNecoo2023-04-14
所以這題目出得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