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公司違反勞基法嗎? - 工作
By Ivy
at 2010-12-04T00:00
at 2010-12-0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今年年初到目前這家公司到職,到職前公司要求我要簽下一份「特定性服務契約書」合約說試期限為11個月,今天公司的人事跟主管叫我到會議室,說我的合約下星期到期所以不續約。還主動拿了一張離職申請書叫我簽名,順便叫我下週五之前把離職手續辦好,還說要離職書只會載明合 約到期,不會有非自願離職書,也不會有資遺費!這樣公司違法的嗎?
已更新項目:
我又有什麼權益可以跟公司要求或補助呢?
2 個已更新項目:
契約書內容
特定性服務契約書
立契約人xx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定期性員工(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同意訂立為契約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1.試用期限:自民國99年1月x日起至民國99年12月x日止契約期限為11個月,期滿自動解約或訂定新契約書。
2.工作項目:由甲方按照工作需要指派之。
3.領薪方式︰甲方員工每月x日為發薪日。備註︰薪資含全勤、餐費及津貼、奬金。到職日起參加勞保和健保及公司職工福委會。
3 個已更新項目:
4.契約起間因工作其它重大事由,甲方得(三)日前通知乙方提前終止契約。
5...
6...
7..
8.乙方不得為僱用關係終止而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費用。
9...
10.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政府有關勞動法令辦理之。
11.
12.本契約經甲乙雙方同意訂立契約為憑。
-->想請問我真的不能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嗎?(我走了之後公司又預計請新人)
-->公司所開的離職證明書(內容為契約期滿)可以去申請失業救濟金嗎?
4 個已更新項目:
ps.我有把公司叫我簽的離職申請單拿回來了!
5 個已更新項目:
這張契約書內容有違反勞基法嗎?因為我的工作內容是為內勤,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季節性之分,而且這個部門還是繼續存在著。
已更新項目:
我又有什麼權益可以跟公司要求或補助呢?
2 個已更新項目:
契約書內容
特定性服務契約書
立契約人xx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定期性員工(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同意訂立為契約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1.試用期限:自民國99年1月x日起至民國99年12月x日止契約期限為11個月,期滿自動解約或訂定新契約書。
2.工作項目:由甲方按照工作需要指派之。
3.領薪方式︰甲方員工每月x日為發薪日。備註︰薪資含全勤、餐費及津貼、奬金。到職日起參加勞保和健保及公司職工福委會。
3 個已更新項目:
4.契約起間因工作其它重大事由,甲方得(三)日前通知乙方提前終止契約。
5...
6...
7..
8.乙方不得為僱用關係終止而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費用。
9...
10.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政府有關勞動法令辦理之。
11.
12.本契約經甲乙雙方同意訂立契約為憑。
-->想請問我真的不能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嗎?(我走了之後公司又預計請新人)
-->公司所開的離職證明書(內容為契約期滿)可以去申請失業救濟金嗎?
4 個已更新項目:
ps.我有把公司叫我簽的離職申請單拿回來了!
5 個已更新項目:
這張契約書內容有違反勞基法嗎?因為我的工作內容是為內勤,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季節性之分,而且這個部門還是繼續存在著。
Tags:
工作
All Comments
By Candice
at 2010-12-04T22:34
at 2010-12-04T22:34
By Mary
at 2010-12-04T12:36
at 2010-12-04T12:36
By Candice
at 2010-12-05T13:24
at 2010-12-05T13:24
今天公司的人事跟主管叫我到會議室,說我的合約下星期到期所以不續約→主管已表明不再續約,符合非自願離職。
定期契約屆滿,公司不再續約→是沒資遣費的,但請領失業給付的其餘要件若是符合,是可請領失業給付的,因你未提及請領失業給付所需之其他條件,無法幫你判斷是否可請領失業給付。所以將請領失業給付之要件,列於下面讓你自行判斷,是否可請領失業給付。
請領失業給付要件:
1.非自願離職〈不定期契約工→略,因你是定期契約工;定期契約工→須自契約屆滿日逾1個月未能在就業,且契約期限自契約屆滿日前1年內簽滿6個月以上,始視為非自願離職〉→若是你其餘條件皆滿足了,你於自契約屆滿1個月後,就可去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
2.自離職退保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只要是加入一班公司行號的勞保皆附有就業保險但雇主本身除外,若是加入工會、政府短期就業、職訓的勞保,則無附加就業保險〉須滿1年以上。
3.具有繼續工作的意願與能力。
4.向公立就業服務站〈直轄市逾直轄市政府勞工處所屬之就業服務站;台灣省其餘各縣市則於勞委會職訓局所屬之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公立就業服務站逾14日無法順利推就業,始發給。
必帶文件:
1.非自願離職書〈請公司開立〉。
2.契約書〈必須能看出你於最近1年內,有簽滿6個月以上,依年內者皆可累計〉。
3.身分證。
4.申請者本人之存摺。
By Ivy
at 2010-12-05T19:42
at 2010-12-05T19:42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8 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1.非自願離職。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上方所列之條例,符合版大的勞動契約,所以依版大的情形,貴公司無法之情事,而版大亦不符合失業給付之(非自願離職)之規定,請大另謀出路吧!
By Xanthe
at 2010-12-05T06:49
at 2010-12-05T06:49
Related Posts
請問新鮮人底薪1.9W實際2.7W算OK媽?
By Elizabeth
at 2010-12-04T00:00
at 2010-12-04T00:00
AB型摩羯男的個性如何?
By Caroline
at 2010-12-04T00:00
at 2010-12-04T00:00
護專和護校的差異
By Daniel
at 2010-12-04T00:00
at 2010-12-04T00:00
cs登不進去20點
By Joe
at 2010-12-04T00:00
at 2010-12-04T00:00
觀音籤詩85首跟10首問考試?
By Andrew
at 2010-12-04T00:00
at 2010-12-04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