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如果申請低收入戶能通過? - 工作
By Tracy
at 2010-01-16T00:00
at 2010-01-1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設籍並實際居住在本市滿4個月;2、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不得超過14,558元;4、全家人口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
第一點 已經超過4個月了 第2點 最近1年也有住超過183天
第三點 我全家目前都沒人在工作 只有在夜市擺攤收入也算?平均下來沒超過14558元
第四點 平均下來也沒有超過15萬元 第5點 我家屋子 500萬以下
如果要申請要準備些什麼資料?
對了... 我爸媽 目前還是夫妻 必須要有離婚證明 才可以申請?
大家幫幫我
Update:
我住在台北縣
第一點 已經超過4個月了 第2點 最近1年也有住超過183天
第三點 我全家目前都沒人在工作 只有在夜市擺攤收入也算?平均下來沒超過14558元
第四點 平均下來也沒有超過15萬元 第5點 我家屋子 500萬以下
如果要申請要準備些什麼資料?
對了... 我爸媽 目前還是夫妻 必須要有離婚證明 才可以申請?
大家幫幫我
Update:
我住在台北縣
All Comments
By Linda
at 2010-01-18T13:05
at 2010-01-18T13:05
家庭主婦會以17280元計算
有工作.有報稅.薪資低於17280元,以17280元計算
有工作.有收入.無報稅者,以23841元來計算
2、擺攤收入沒有報稅,還是會依有工作能力17280~23841元來計算
3、台北縣是10792元~不是14,558元,台北市是14614元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是要依你們全家共有幾人來計算!!
家庭人口為你們一家人及戶籍下的人口+爺爺奶奶
99年度低收入戶
台北市:
最低生活費定為每人每月新臺幣14614元
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15萬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550萬元為限。
台北縣:
最低生活費定為每人每月新臺幣10792元
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4、應備文件:
全戶戶籍謄本,爺爺奶奶若是不同戶也要申請一份
全戶稅籍資料
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低收入戶不是只有單親才可以申請,只要你們家是符合低收資格就可以申請!
By Charlotte
at 2010-01-16T19:28
at 2010-01-16T19:28
By Madame
at 2010-01-18T21:12
at 2010-01-18T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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