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準備律師考試
讀黃仲夫教授所著的簡明刑法總則
其中P.45
二、我國刑法的規定
(一)刑法第2條第1項的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所謂“行為”,係指犯罪行為,
所指行為“後”,即以實行行為之終了後為標準。
故所謂“行為後”,係指犯罪之實行行為已經完成,亦即行為終了後,
至裁判確定前之時間。具體以言,在結果犯,不問其結果發生於何時,
應以行為之終了時為準,而非以結果發生時為準。於實質上一罪,
如接續犯、繼續犯等,在其行為實施中法律有變更者,因其行為不能割裂為二,
又因刑法所注重者,為行為的最後階段,
故應以其行為終了時之法律,為其行為時法。
問題:
1. 這段是在繞口令嗎?
最後一句說應以行為終了時之法律為其行為時法。
------------->裁判時法吧?
這是不是邏輯謬誤?
在耍delusion???
2. 結果犯是行為終了之法律
那接續犯、繼續犯呢???
都是實行行為終了之法律嗎?
3. 第3、4句
實行行為已經完成vs行為終了後至裁判確定前之時間
這兩句有意義嗎?
實行行為完成就是實行行為終了
跟至裁判確定有何關聯?
4. 因其行為不能割裂為二,又因刑法所注重者,為行為的最後階段。
這句話是不是想引誘法律人聯想到“刑法最後手段性”,“刑法謙抑思想”
故意講刑法注重行為的最後階段,
是不是玩中文語法???
以上,是我的問題。
因為我很喜歡法律,
接下來打算會去讀蘇州大學法律學分班,
故,在研讀刑法。
以後想考碩士,考律師。
"I am a law addicted woman."
"Wish you a nice blue Monday."
謝謝大家
下台一鞠躬
--
讀黃仲夫教授所著的簡明刑法總則
其中P.45
二、我國刑法的規定
(一)刑法第2條第1項的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所謂“行為”,係指犯罪行為,
所指行為“後”,即以實行行為之終了後為標準。
故所謂“行為後”,係指犯罪之實行行為已經完成,亦即行為終了後,
至裁判確定前之時間。具體以言,在結果犯,不問其結果發生於何時,
應以行為之終了時為準,而非以結果發生時為準。於實質上一罪,
如接續犯、繼續犯等,在其行為實施中法律有變更者,因其行為不能割裂為二,
又因刑法所注重者,為行為的最後階段,
故應以其行為終了時之法律,為其行為時法。
問題:
1. 這段是在繞口令嗎?
最後一句說應以行為終了時之法律為其行為時法。
------------->裁判時法吧?
這是不是邏輯謬誤?
在耍delusion???
2. 結果犯是行為終了之法律
那接續犯、繼續犯呢???
都是實行行為終了之法律嗎?
3. 第3、4句
實行行為已經完成vs行為終了後至裁判確定前之時間
這兩句有意義嗎?
實行行為完成就是實行行為終了
跟至裁判確定有何關聯?
4. 因其行為不能割裂為二,又因刑法所注重者,為行為的最後階段。
這句話是不是想引誘法律人聯想到“刑法最後手段性”,“刑法謙抑思想”
故意講刑法注重行為的最後階段,
是不是玩中文語法???
以上,是我的問題。
因為我很喜歡法律,
接下來打算會去讀蘇州大學法律學分班,
故,在研讀刑法。
以後想考碩士,考律師。
"I am a law addicted woman."
"Wish you a nice blue Monday."
謝謝大家
下台一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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