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家暴事件怎麼處理? - 打工
By Candice
at 2009-12-03T00:00
at 2009-12-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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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朋友他因為先生長期家暴.身心都受影響.當初因為2個小孩忍氣吞聲.後來受不了向婆婆親戚說明辦理離婚遠走他鄉.但一直在這5.6年當中.都有跟子女保持連絡.但男方因疑似精神疾病常常以3字經怒罵小孩或鄰居.動不動就告訴旁人他是此地最大尾的.2個小朋友從國中就開始打工.白天上學.晚上在7~11打工.來付每月房貸和家中生活費.前天小朋友因父親每天遊手好閒.到處借錢.還小孩3字經.就出口說.再這樣下去很丟臉.結果他父親用手很用力勒脖子.甚至還出言威脅要殺他.
後來小朋有友.哭著到台北找媽媽.在這離家3天兩個小朋友學校的老師.教官.同學都被父親威脅.導致小朋友不敢上學~
我想請問懂得大大.我們該如何幫他們脫離這種惡夢?
他們父親的惡言惡行該地方眾我皆知~然而這世界是這麼沒王法嗎?
他們母親告知我說~小朋友父親動不動就說要跟小孩同歸於盡~而小朋友的上班地方也被警告過~然後只要這男的看不順眼就說要找人單挑或說要拿槍殺人~
現在.這情形越來越嚴重.鄰居.親戚都敢怒不敢言~
113專線小朋友也打了~結果呢?根本沒用~
有人可以幫幫他們嗎?看是否可申請他們父親強制精神治療好嗎?
後來小朋有友.哭著到台北找媽媽.在這離家3天兩個小朋友學校的老師.教官.同學都被父親威脅.導致小朋友不敢上學~
我想請問懂得大大.我們該如何幫他們脫離這種惡夢?
他們父親的惡言惡行該地方眾我皆知~然而這世界是這麼沒王法嗎?
他們母親告知我說~小朋友父親動不動就說要跟小孩同歸於盡~而小朋友的上班地方也被警告過~然後只要這男的看不順眼就說要找人單挑或說要拿槍殺人~
現在.這情形越來越嚴重.鄰居.親戚都敢怒不敢言~
113專線小朋友也打了~結果呢?根本沒用~
有人可以幫幫他們嗎?看是否可申請他們父親強制精神治療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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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Hardy
at 2009-12-04T18:07
at 2009-12-04T18:07
太太受不了丈夫家庭暴力,選擇離家出走。
無奈丈夫精神異常仍持續對二名幼子施暴,以致二名幼子離家尋找母親,這是人倫的悲劇。
尤有甚者,幼子親友、學校老師、鄰居也都遭池魚之殃,援救管道看似完全被堵住。
事實上莫說丈夫之惡言惡行已然構成刑法恐嚇等罪,單就家庭暴力就是一個高風險之家庭。
而且我們都清楚,家庭暴力有其循環性,甚至於會愈演愈烈。
因此類似經常罵三字經、出手掐孩子脖子要跟孩子同歸於盡、並對孩子上班場所或鄰人出言恫嚇,以致孩子及相關人等不敢報案,已然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之門檻 。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同法第十三條第十款: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同法第十五條: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由上觀之,本案母親可以打113電話或報警,由社工或警察協助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 。
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法官可以裁定:
第一、禁止丈夫對太太及孩子等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禁止丈夫直接或間接對孩子及太太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第三、命丈夫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太太及孩子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第四、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太太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簡言之,本案太太報案之後是可以獲得法院相當之救濟,而且暫時保護令提出法院之後,法院必須四小時之內作成裁定。
換言之,本案太太應趕快報案,立即取得孩子之暫時扶養權,以免孩子繼續受暴,並且將來可讓丈夫接受精神治療 。
By Margaret
at 2009-12-03T19:33
at 2009-12-03T19:33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9-12-07T19:23
at 2009-12-07T19:23
以下是我的淺見:
申請保護令及提出監護權!
在遭受到暴力行為時要積極搜集證據,如果是在家裡父親又開始暴力打人或是出言恐嚇(透過電話恐嚇就使用手機錄音)錄影或錄音,如有受傷請去醫院驗傷開立驗傷單(但是搜集證據時務必要小心,以免更加觸怒暴力者~!!),恐嚇老師或教官(老師教官都是證人),在一個較安全的時機點打110報警,請警察協助處理,並且跟警察提出要申請"緊急"保護令的要求,在等待保護令核准的時間盡量避開父親,跟學校請假,工作也先別做了,總之就是先遠離+遠離+遠離暴力加害者。也可以去當地派出所向警員詢問建議。
為什麼打:113家暴專線沒有得到後續的處理?!至少有員警的關心或是社工的關心都沒有嗎?!
這個爸爸出言恐嚇,導致他人心生畏懼,已經構成恐嚇罪!
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告訴乃論之罪有提告期限嗎?
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自訴:是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特定親屬,在刑事案件中,不經偵查程序,由被害人或特定親屬逕向該管法院請求追訴。
凡事都有方法解決,掌握自己的生活選擇權,並且積極面對事件帶來的挑戰。
忍無可忍毋需再忍!但求以最理性的方式解決眼前問題!!
克服心理困難,加油!勇敢去面對生活!!
家庭暴力防治網http://www.tapdv.tw/
http://dspc.moi.gov.tw/mp.asp?mp=2
By Agnes
at 2009-12-06T03:16
at 2009-12-06T03:16
療~如果小朋友身上有傷就先去醫院驗傷(請醫生開證明)
報警以後社會局就會強制介入調查是否屬實
妳也可以打電話給劉主任~她是專門在處理家暴跟收容家暴孩子的育幼院主任
電話:03-3935757
聯絡人:劉緣玉主任
By Kama
at 2009-12-03T21:24
at 2009-12-03T21:24
如果身上有傷
可以申請驗傷單
113當然沒用
我也是過來人
事情要盡早處理
否則會造成小孩心理的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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