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開車和一機車騎士發生車禍,因對方受傷,所以,我想和解解決,當我請對方提出各式收據以便賠償時,對方卻只提出2次的就醫證明,一次是車禍當日救護車送醫的就醫證明〈約4000元〉,一次是事發後5日的回診證明〈約450元〉,可是對方卻以此提出20萬的賠償要求,我當場傻眼。我很清楚,他只是受一點小傷,且他提出的其他求償都完全沒有單據可以證明,他說他一個月無法工作〈但醫生並沒有開立他需要休養一個月的證明〉,所以,他要求12萬元的無法工作賠償,而這個工作金額他也無法提出任何的薪資證明或所得證明,另外他提出5萬元的精神補償跟復健,一副眼鏡24500元。
我是不是若要和解就只能任其宰割?
希望各位大大能提供解答,感激萬分!若需要車禍更詳細的細節,歡迎留言。
我是不是若要和解就只能任其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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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禍當時有無報警.是否有警員到場測量繪製現場示意圖..
2.您本身車上有無行車紀錄器的錄影SD卡.
3.您的車險無法申請理賠償對方的4450醫藥費嗎?
4.不論以上1.2.兩點是否都有.對方向您要求的金額是您無法接受的範圍.您可訴請當地的"協調委員會".進行協調和解事宜.
如果協調結果無法達成共識.那就只有.............讓他到法院去告您了!!!
這段時間您先別管.等對方告了您.再由法官去判決您該賠他多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