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老婆犯了什麼法條 - 工作
By Daniel
at 2010-05-07T00:00
at 2010-05-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醫師娘劈三男夫不知 判賠兩百萬
更新日期:2010/05/07 13:35 涂姓名醫娶了吳姓女護士,妻子結婚後卻是外遇不斷,先後和三名男子發生關係,其中還生下一個兒子,涂姓醫師藉由血緣鑑定,發現兒子不是自己生的,兩人離婚獲准,並求償兩百萬,最高法院判決,法官判定前妻需賠涂醫師兩百萬,全案定讞。
(黃進恭報導)
涂姓男子現年四十二歲是名外科醫生,三十四歲吳姓女子曾擔任護士,兩人結婚八年,婚後吳女辭去工作,當先生的扛起家中重擔,不僅供養妻子父母,還送她汽車、珠寶、名牌服飾,兩人還常出國旅遊,不料吳女和戴姓男子通姦,婚後兩年內曾墮胎兩次,還生一個兒子,醫師卻被蒙在鼓裡渾然不知 ,當作親生兒子扶養到五歲,後來妻子想再讀書進修,醫師無條件提供她求學生活及開銷,但妻子又暗中和另一葉姓男子交往,還多次要求離婚。
醫師為挽救婚姻,尋求張老師做心理諮商,但妻子無動於衷,在外租屋和葉男同居,醫師報警查獲,妻子卻還和另一溫姓男子交往,另外經由血緣鑑定,五歲兒子和醫師沒有親子關係,兩人離婚獲准,但因妻子不斷外遇,加上兒子不是親生,醫師身心受創求償兩百萬,最高法院判決,法官認為醫師沒有過失,吳女不斷外遇還生子造成醫師精神上巨大苦痛,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兩百萬應屬適當,全案定讞。
像今天這則新聞
吳女涉及怎樣的法條呢
或者是相關的法律問題
可以幫我回答嗎 謝謝
更新日期:2010/05/07 13:35 涂姓名醫娶了吳姓女護士,妻子結婚後卻是外遇不斷,先後和三名男子發生關係,其中還生下一個兒子,涂姓醫師藉由血緣鑑定,發現兒子不是自己生的,兩人離婚獲准,並求償兩百萬,最高法院判決,法官判定前妻需賠涂醫師兩百萬,全案定讞。
(黃進恭報導)
涂姓男子現年四十二歲是名外科醫生,三十四歲吳姓女子曾擔任護士,兩人結婚八年,婚後吳女辭去工作,當先生的扛起家中重擔,不僅供養妻子父母,還送她汽車、珠寶、名牌服飾,兩人還常出國旅遊,不料吳女和戴姓男子通姦,婚後兩年內曾墮胎兩次,還生一個兒子,醫師卻被蒙在鼓裡渾然不知 ,當作親生兒子扶養到五歲,後來妻子想再讀書進修,醫師無條件提供她求學生活及開銷,但妻子又暗中和另一葉姓男子交往,還多次要求離婚。
醫師為挽救婚姻,尋求張老師做心理諮商,但妻子無動於衷,在外租屋和葉男同居,醫師報警查獲,妻子卻還和另一溫姓男子交往,另外經由血緣鑑定,五歲兒子和醫師沒有親子關係,兩人離婚獲准,但因妻子不斷外遇,加上兒子不是親生,醫師身心受創求償兩百萬,最高法院判決,法官認為醫師沒有過失,吳女不斷外遇還生子造成醫師精神上巨大苦痛,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兩百萬應屬適當,全案定讞。
像今天這則新聞
吳女涉及怎樣的法條呢
或者是相關的法律問題
可以幫我回答嗎 謝謝
All Comments
By George
at 2010-05-11T15:58
at 2010-05-11T15:58
如果單以版大截取的新聞內容來看
先生並沒有提出刑法第239條的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或通姦罪)
刑239: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245:第238條、第239條之罪及第242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名醫生只有提出民法上的離婚訴求
即民法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並附加民法1056條的無過失請求賠償權
民法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2010-05-07 16:40:39 補充:
附帶一提那位小孩
因其生父原本是依民法1061為其小孩的生父(自然血緣)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但因為發現不是其婚生子女,故先生可依民法1063條,否決親子關係存在。
民法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只能說大人的自私行為,不但毀了家庭婚姻幸福,也害到這名無辜子女。
By Kumar
at 2010-05-09T21:56
at 2010-05-09T21:56
刑法239條 (告訴乃論):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但, 245條: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一旦撤銷告訴後就不能再提告)
2. 墮胎罪
刑法288: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但她可以用優生保健法之對家庭有不利影響等等來辯解)
3. 丈夫可要求離婚並要求賠償, 見民法:
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這點她也有機會符合, 但有第二款就夠離婚了不需用到第十款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時效見1053: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1056: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By Kumar
at 2010-05-08T02:02
at 2010-05-08T02:02
另外光這筆就可以訴請離婚,且依據民法1056(訴請離婚且非己方之過失得向他方求償),以及外遇造成的人格權侵害(民法184)。
我目前想到這個。
2010-05-07 16:35:39 補充:
嘖,手腳太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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