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ICNRWku ]
作者: highlander (舊夢依稀)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通訊監察所獲資料轉為行政調查用,依據?
時間: Thu Sep 12 16:10:05 2013
通訊及保障監察法18條本文原則不得提供
「但書,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適用法律切勿遺漏但書」
本案並非監聽立院院長,也不是移送院長,院長是他案事實一部分
主要事實先合法監聽立委貪瀆案,另外發現立委+院長+部長+檢察長+檢察官之關說案。
刑法或是通訊保障監察法,是否洩密要件都有「無故」之違法性要素
亦即有無正當理由,此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不以法定阻卻違法事由為限
不具實質違法性,即屬有正當理由,不構成洩密罪
可受公評事項移送檢察官評鑑,監察院,難謂非正當理由,應認為屬正當理由。
本案被移送兩人,檢察長、部長,並非移送立法院長,承上述院長只是事實一部分
檢察官按法官法89準用規定,涉及關說,「應」移送檢察官評鑑,請注意這個應字
司法官關說與否這是可受公評事項,法律明文「應」移送評鑑
而移送關說案的重要構成事實是立法委員關說,欠缺關說人則無理由移送。
試想若司法官承辦案件是否不法,均屬絕對秘密,法官法還能監督誰?
司法官只要抗辯這一切都是秘密?任何人私下談話都是秘密不得公評?
如此違背法官法立法目的,司法官監督若非淪為黑箱作業,便淪為名存實亡
再者法官法之移送評鑑,並非司法官違反刑法案件才能移送
違反「檢察官倫理」情節重大即可,無未審先判之問題。
部長亦是涉及關說,移送監察院彈劾,仍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憲法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包含秘密通訊自由在內,「為增進公共利益,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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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無相無人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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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ighlander (舊夢依稀)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通訊監察所獲資料轉為行政調查用,依據?
時間: Thu Sep 12 16:10:05 2013
通訊及保障監察法18條本文原則不得提供
「但書,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適用法律切勿遺漏但書」
本案並非監聽立院院長,也不是移送院長,院長是他案事實一部分
主要事實先合法監聽立委貪瀆案,另外發現立委+院長+部長+檢察長+檢察官之關說案。
刑法或是通訊保障監察法,是否洩密要件都有「無故」之違法性要素
亦即有無正當理由,此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不以法定阻卻違法事由為限
不具實質違法性,即屬有正當理由,不構成洩密罪
可受公評事項移送檢察官評鑑,監察院,難謂非正當理由,應認為屬正當理由。
本案被移送兩人,檢察長、部長,並非移送立法院長,承上述院長只是事實一部分
檢察官按法官法89準用規定,涉及關說,「應」移送檢察官評鑑,請注意這個應字
司法官關說與否這是可受公評事項,法律明文「應」移送評鑑
而移送關說案的重要構成事實是立法委員關說,欠缺關說人則無理由移送。
試想若司法官承辦案件是否不法,均屬絕對秘密,法官法還能監督誰?
司法官只要抗辯這一切都是秘密?任何人私下談話都是秘密不得公評?
如此違背法官法立法目的,司法官監督若非淪為黑箱作業,便淪為名存實亡
再者法官法之移送評鑑,並非司法官違反刑法案件才能移送
違反「檢察官倫理」情節重大即可,無未審先判之問題。
部長亦是涉及關說,移送監察院彈劾,仍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憲法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包含秘密通訊自由在內,「為增進公共利益,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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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無相無人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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