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審法第五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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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大好

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

關於羈押的期間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五條 I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

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五條 II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



問題在於速審法第五條 第二項

審判中羈押期間不得累計超過8年

可是怎算都不會超過8年

第一審 3+2*6=15

第二審 3+2*6=15

第三審 3+2  = 5

+)
-------------------

          35 個月=2年11個月


請問什麼情況下才會有8年的可能

有勞各位解答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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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ευισ の 星靈小屋

http://bevis2522919.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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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4-11-06
發回更審
Emily avatarEmily2014-11-07
重新審理 羈押重算嗎
Linda avatarLinda2014-11-11
ꜱ08VI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4-11-14
發回更審重新起算,所以過去重罪可以無限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