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求償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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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為債權人,債權額300萬,乙丙丁為連帶債務人。

乙主動清償300萬後,能不能主張丙丁負連帶責任?


-> 如果依§281Ⅰ的求償權固然是不行,因求償權是新的權利。

但為什麼依§281Ⅱ承受債權人的債權也不行?



如果上例甲把債權移轉給A,A應該能主張乙丙丁負連帶責任,但為什麼
因為§281Ⅱ發生的債權移轉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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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Yedda avatarYedda2014-11-25
它不是寫很白叫「各自分擔之部份」
Sandy avatarSandy2014-11-26
看不懂你再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