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與業務過失致死的認定 - 工作
By Erin
at 2011-01-20T00:00
at 2011-01-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因朋友在執勤中(工作現場限制只能在夜間進行)
而且現場工作人員未穿反光衣也不該出現在事發
現場,所以不小心撞到送醫傷重不治死者公司未
為他加保而朋友公司也置之不理,死者與同居人
生一名子女,對方要求的和解金談不攏,和解不成
對方以存證信函提出並有意告發請問該如何解決
?
過失致死刑責比業務過失致死刑責輕這兩著的
認定?
從事業務之人是指哪些人?
朋友因該不算從事業務之人?他只是在上班當中
巡視經過事發現場而開車不小撞死人?
而且現場工作人員未穿反光衣也不該出現在事發
現場,所以不小心撞到送醫傷重不治死者公司未
為他加保而朋友公司也置之不理,死者與同居人
生一名子女,對方要求的和解金談不攏,和解不成
對方以存證信函提出並有意告發請問該如何解決
?
過失致死刑責比業務過失致死刑責輕這兩著的
認定?
從事業務之人是指哪些人?
朋友因該不算從事業務之人?他只是在上班當中
巡視經過事發現場而開車不小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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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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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at 2011-01-20T22:55
at 2011-01-20T22:55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276條之規定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兩者之間之界定在於事故之發生,是否為加害人是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有著直接之關聯性。譬如計程車司機,客貨運之司機等
業務的範圍,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你朋友開車撞人如果是屬常態性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則屬於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其所面臨之刑責將會比過失致死罪較為重些。
如果你朋友當時開車非常態性執行業務所需要,與上班工作業務無直接之關聯性,則純屬過失致死罪,面臨的將是較輕之刑責
不管是過失致死罪,或業務過失致死罪。只要有與對方達成和解,法官都會從輕量刑。因此還是再與對方談一談,盡量看是否能以和解收場。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朋友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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