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薪資計算疑問.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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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被店長電話臨時通知不用上班...1.我工作未滿3個月所以是否不用提前預告就可以直接叫我走人?(我並無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2.被告知走人的這個月我只做了11天的8小時班+4小時加班,那這個月我的薪資是怎麼計算?(我基本薪資22000月休4天一天8小時工作時數)3.遣散費計算該怎麼計算呢?我為滿一年所以是用實際工作月平均?第一個月我是10490第二個月22960,那遣散費是這兩個月加起來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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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 avatarMia2012-03-21
●依據勞基法第15條第二項及第16條第一項之規定工作未滿三個月沒有預告期的規定,勞資雙方隨時都可終止勞動契約●勞工離職當月只工作11天的8小時班+4小時加班,該月薪資應按勞僱關係存續期間的日曆天計算薪水及4小時加班費(也就是國定假日及星期日也要計算工資,不得扣除有薪假日工資只以實際工作日數計薪)●平均工資以22000計算資遣費●其他關於資遣費的計算請到此參考資遣費計算範例http://tw.myblog.yahoo.com/jw!cEacPzKaAx6s4kAOoux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