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和扣繳憑單(20點) - 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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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為大大小的在超商打工由於作夜班說實在的沒有什麼壓力可能是因為有些事情做不好所以導致被老闆FIRE但是我3/10號完班準備3/11去上班的時候我看到新來的大夜班來取代我老闆說組長不滿意我的表現所以很抱歉我也沒說什麼就摸摸鼻子走人因為我也知道我或許也有做不好的地方這點是我理虧但是我在超商做了2年多的大夜班我該拿遣散費嘛?畢竟我不是自願離職的還有今年的扣繳憑單還沒有收到那裡是固定3/15領薪我不清楚那時候會不會拿到扣繳憑單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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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ga avatarOlga2011-03-15
(本會94年6月30日勞動4字第0940036502號函)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因「轉讓、虧損、業務緊縮」等因素,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94年7月1日以前)工作年資,其資遣費計算,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查該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