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險會計的觀念問題?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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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m (安妮)》之銘言:
: 如果題目有說到 "符合IAS39規定之所有避險會計的條件"
: 是否還要測試避險有效性? 如果測試出來並非高度有效避險,
: 是否要忽略題目的條件,工具以金融資產的科目寫呢?

這個部分各方作法有點亂,目前得到的統整資訊是:

如果是題目說符合IAS39,且以"合約整體公平價值變動"做為避險工具,且測試無效,
我的寫法是:

1.

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XXX
避險工具損益 XXX

下面註明: 避險無效依照IAS39應改採原會計處理方式,但林惠真#7仍用
"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科目紀錄,僅強調避險無效時應列為
當期損益。

2.
交易目的金融商品 XXX
金融商品評價損益 XXX

下面註明: 避險無效依照IAS39應改採原會計處理方式,但林惠真#7仍用
"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科目紀錄,僅強調避險無效時應列為
當期損益。


請高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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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acy avatarTracy2015-08-19
兩者挑一來寫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5-08-20
避險無效,金融工具和被避顯項目應按原方法處理,所以非
避險的金融工具應列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但只要註明損益
變動列入本期損益,寫避險科目也不能完全說錯
Jake avatarJake2015-08-22
符合所有必要條件就是避險有效不用再測了啦,反正
Erin avatarErin2015-08-22
國外淨投資跟現金流量避險還是要測有效性
決定列OCI還是當期損益